115年度宜補字第139號
原 告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呂文清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4,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