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宜補字第18號
原 告 元禾華有限公司
楊家寧律師
莊銘有律師
被 告 陳婉如
陳韋彤
陳馥羽
陳羽霏
黃晨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元禾華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按門牌號碼宜蘭縣○○市○○路00巷00號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及原告之權利範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除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