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宜補字第193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鄧意順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2,4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原告
起訴狀所載訴訟代理人為謝子涵,
惟未檢附
委任狀,請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