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宜補字第2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
被告陳俊義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
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981元(含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2月1日利息86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