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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宜蘭簡易庭 115 年度宜補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宜補字第9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沐妍(原名陳昱亘)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719元(含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4月1日前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施馨雅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320,023元
1
利息
199,342元
114年11月18日
115年4月1日
14.45%
10,653.87元
2
利息
49,482元
114年11月25日
115年4月1日
7.53%
1,306.65元
3
利息
71,199元
114年10月30日
115年4月1日
11.33%
3,403.55元
4
違約金
199,342元
114年12月1日
115年4月1日
1.445%
962.79元
5
違約金
49,482元
114年12月26日
115年4月1日
0.753%
99.02元
6
違約金
71,199元
114年12月1日
115年4月1日
1.133%
269.63元
小計
16,695.51元
合計
336,7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