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0年度
行商訴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哈利歐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代 表 人 李淑貞
被 上 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喜伯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蔡佩玲
上列
當事人間因
商標評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9
日本院100 年度行商訴字第106 號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於
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
原高等
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1 年3 月26日提起上訴
,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
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扣
除在途
期間2 日後,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