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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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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行商訴字第 10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哈利歐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代 表 人 李淑貞 被 上 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喜伯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蔡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9 日本院100 年度行商訴字第106 號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 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1 年3 月26日提起上訴 ,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扣 除在途期間2 日後,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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