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0年度
行商訴字第11號
原 告 長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坤錫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
商標評定事件,對
於民國100 年6 月2 日本院100 年度行商訴字第11號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
按同法
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
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六千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