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0年度
行商訴字第115號
原 告 和展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顯祥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
律師
楊祺雄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惟信服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慶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惟信服飾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5 月26日以「SPOON MADE iN COWA」商標
(下稱
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
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8類之錢包、書包、手提包、旅行箱、
傘、手杖、皮革、人造皮革、寵物衣服、馬具、嬰兒揹袋、
嬰兒揹帶、抱嬰兒用吊袋、抱嬰兒用吊帶、家具用皮
緣飾、
皮製家具套、皮製行李吊牌套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
告審查,認系爭商標與據以
核駁之註冊第0000000 號「SPO-
ON SPORTS 及圖」商標、第0000000 號「SP SPOON及圖」商
標圖樣構成近似,且均指定使用於錢包、皮包、傘、手杖等
同一或類似商品,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
之虞,應不准註
冊,以100 年3 月1 日商標核駁第329262號
審定書為應予核
駁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
利或法律上利益,
爰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羚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