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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行商訴字第 13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商標廢止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31號 原   告 日商丸松物產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松村金榮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憓       林雅淳 參 加 人 建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瑞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建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建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78年7 月8 日以「 建利及圖CHIEN-LI」商標作為其註冊第231628號「建利及圖 」正商標之聯合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7 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各種乾鮮、醃漬、冷凍 肉食、果蔬」商品,向被告(88年1 月26日改制前為中央標   準局)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472667號聯合商標  ,權利期間自79年1 月16日至82年12月31日止,復延展註冊 至102 年12月31日止。該聯合商標於現行商標法92年11月 28 日 修正施行後,依現行商標法第86條第1 項規定,視為 獨立之註冊商標。原告於98年9 月10日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 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 經被告審查,於100 年4 月20日以中台廢字第980220號商標 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各種乾鮮、醃漬、冷 凍果蔬』商品之註冊應予廢止;指定使用於『各種乾鮮、醃 漬、冷凍肉食』商品之註冊,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 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7 月13日經訴字第00000000   00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建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建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  訟之必要,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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