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0年度
行商訴字第131號
原 告 日商丸松物產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松村金榮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憓
林雅淳
參 加 人 建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瑞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建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建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78年7 月8 日以「
建利及圖CHIEN-LI」商標作為其註冊第231628號「建利及圖
」正商標之聯合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7
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各種乾鮮、醃漬、冷凍
肉食、果蔬」商品,向被告(88年1 月26日改制前為中央標
準局)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472667號聯合商標
,權利
期間自79年1 月16日至82年12月31日止,復延展註冊
至102 年12月31日止。
嗣該聯合商標於現行商標法92年11月
28 日 修正施行後,依現行商標法第86條第1 項規定,視為
獨立之註冊商標。原告於98年9 月10日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
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
經被告審查,於100 年4 月20日以中台廢字第980220號商標
廢止處分書為「
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各種乾鮮、醃漬、冷
凍果蔬』商品之註冊應予廢止;指定使用於『各種乾鮮、醃
漬、冷凍肉食』商品之註冊,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
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7 月13日經訴字第00000000
00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聲明原處分及
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建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建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
訟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