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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行商訴字第 13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32號 原   告 葉家成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豐八茶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國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豐八茶莊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7年5 月2 日以「豐八及圖」商標,指定使用 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當時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0類 之「茶葉、紅茶、綠茶、包種茶、烏龍茶、茶葉袋茶、高山 茶、茶葉製成之飲料、咖啡、抹茶調味料、粗糖、精糖、糖 、黑糖、茶糖、苦茶糖、糖果、梅子糖、焦糖(糖果)、筍 餅」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 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商標權期間自98年1 月1 日至10 7 年12月31日止)。嗣豐八茶莊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商 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 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4款 規定,以100 年5 月13日中台評字第990281號商標評定書為 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 經濟部同年7 月27日經訴字第10006102480 號決定駁回,遂 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 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豐八茶莊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故豐八茶莊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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