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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行商訴字第 14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48號 原   告 恒嘉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禮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胡茵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茵菲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以「Anna Mu 及圖」商標,指定用於商標法施 行細則第13條第25類之衣服、內衣、束褲、束腹、T 恤、運 動服、休閒服、睡衣、泳裝、女裝等商品,申請註冊,經被 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遭參加人以系爭商標 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款之規定為由,對 之提出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確有違商標法 第23條第1 項第12款情形,因而為異議成立之審定,原告不 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 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將受損害,參酌首揭規定,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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