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0年度
行商訴字第148號
原 告 恒嘉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禮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胡茵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茵菲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以「Anna Mu 及圖」商標,指定
適用於商標法施
行細則第13條第25類之衣服、內衣、束褲、束腹、T 恤、運
動服、休閒服、睡衣、泳裝、女裝等商品,申請註冊,經被
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
嗣遭參加人以
系爭商標
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款之規定為由,對
之提出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確有違商標法
第23條第1 項第12款情形,因而為異議成立之
審定,原告不
服,提起
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
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
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將受損害,
參酌首揭規定,
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