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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行商訴字第 16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63號 原   告 隆銀實業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明發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瑞士商‧佛朗西龍隆吉那鐘錶股份有限公司       (COMPAGNIE DES MONTRES LONGINES,FRANCILLON        S.A. LONGINES WATCH CO.,FRANCILLON LTD.) 代 表 人 凱奈爾 瓦特范/維洛茲 查理斯 A       (Walter von Kanel/Charles A.Villoz)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瑞士商佛朗西龍隆吉那鐘錶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 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8年7 月3 日以「LONGIN」商標,指定使用於商 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 內衣、睡衣、汗衫、泳裝、襯衫、西服、大衣、外套、運動 服、圍巾、頭巾、領帶、領結、靴鞋、襪子、腰帶、吊褲帶 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 0000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有違 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 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 23條第1 項第12款之規定,以100 年6 月17日中臺異字第G9 90553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 。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10月26日經 訴字第10006105280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 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命參加 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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