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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行商訴字第 16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69號 原   告 全久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麗惠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楊祺雄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安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8年5 月20日以「紅瓦厝米酒台灣RedH.TAI WAN MICHIU Rice Wine(彩色)」商標(聲明圖樣中之「未 經設計之『米酒』」、「台灣」、「TAIWAN MICHIU 」、「 Rice Wine 」不在專用之列),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13條所定當時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3類之「酒(啤酒除外 )」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 00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 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6款之規定,對 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並未違反前揭規 定,於99年11月18日以中台異字第G00000000 號商標異議審 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訴經經濟部以 100 年4 月22日經訴字第10006098710 號訴願決定撤銷前揭 處分,命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被告乃重為審酌,並認系爭 商標之註冊已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6款規定,於100 年7 月21日以中台異字第G00000000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重為 本件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經經濟部100 年11月1 日經訴字第10006105510 號決定駁 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 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 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 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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