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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行商訴字第 5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商標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53號 原   告 鐘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寶堂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錦玟 上列當事人商標註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所宣 示之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之陪席法官記載「法官王俊雄」,應更正為「法官汪 漢卿」。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 行政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不符,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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