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0年度
行商訴字第74號
原 告 亞周服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淑金(董事)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嘉堃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柯美秀(董事)
上列
當事人間因
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嘉堃實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嘉堃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嘉堃公司)前於民國94年4 月28日
以「Water Duck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衣服、內衣、
睡衣、汗衫、泳裝、襯衫、西服、大衣、外套、運動服、靴
鞋、圍巾、頭巾、領帶、領結、冠帽、禦寒用耳罩、鞋釘」
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
商標(下稱
系爭商標)。
嗣原告以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
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3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
告審查,以99年11月22日中台評字第990085號
商標評定書為
「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
0 年3 月30日經訴字第1000609798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
提起行政訴訟,聲明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並判命被告
應撤銷系爭商標之註冊。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嘉堃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
損害,故嘉堃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