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行商訴字第 7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79號 原   告 柏昶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瑞敏 訴訟代理人 莊勝榮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憓 參 加 人 株式會社永木精機 代 表 人 Takayuki Nagaki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複 代 理人 江郁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株式會社永木精機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於95年7 月11日以「NAGAKI」商標,指定使用於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8 類 之「活線用張線器( 拉緊器) 、手搖式張線器( 拉緊器) 、 絕緣用操作手工具、尼龍袋式手搖張線器( 拉緊器) 、手搖 鋼索式張線器( 拉緊器) 、鍊條式手搖張線器( 拉緊器) 、 棘輪式鍊條鋼索手搖張線器( 拉緊器) 、緊線夾具( 手工具 ) 、棘輪式多功能扳手、絕緣棘輪式多功能扳手、扭力扳手 、電纜剝離器、棘輪式電纜剪、手動電線脫皮工具、其他鎖 固用手工具、夾頭、剝皮刀、複合扳手」等商品,向被告申 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後,准予註冊。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有 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4款規定為由,申請評 定,經被告審查後,認系爭商標確有違反上開第款規定情形 ,因而為評定成立,撤銷商標註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訴訟。本院 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 害,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