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0年度
行商訴字第85號
原 告 宜庭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奕琿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福培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福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福培實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8年4 月14日以「IDEN」商標,指定
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
第20類之「桌、椅、餐椅、沙發、茶几、籐椅、凳子、搖椅
、矮櫃、腳凳、搖床、搖籃、折合椅、家具、... 、軟墊椅
、餐桌」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
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
嗣福培實業有限公司於99年3 月12
日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款之規定
,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認
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
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於99年12月24日以中台評字
第990126號
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4 月12日經訴字第10
00609842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
訴訟,聲明原處分及
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福培實業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故福培實業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