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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行商訴字第 8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85號 原   告 宜庭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奕琿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福培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福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福培實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8年4 月14日以「IDEN」商標,指定 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 第20類之「桌、椅、餐椅、沙發、茶几、籐椅、凳子、搖椅 、矮櫃、腳凳、搖床、搖籃、折合椅、家具、... 、軟墊椅 、餐桌」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 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嗣福培實業有限公司於99年3 月12 日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款之規定 ,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 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於99年12月24日以中台評字 第990126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4 月12日經訴字第10 00609842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 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福培實業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故福培實業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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