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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行商訴字第 8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86號 原   告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魏應充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嘉賓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嘉賓國際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6年1月5日以「i-water」商標,指定使用 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2 類之「礦泉水、山泉水、鋰鹽礦水、餐用礦泉水、蒸餾水、 鈣離子水、果汁冰水(飲料)、纖維飲料、包裝飲用水、純 水、杯裝水、加味水、冰河水、活性水、離子水、水(飲料 )、清涼飲用水、電解離子水、水果醋飲料、清涼飲料」商 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 (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96年9月1日至106年8月31日) 。參加人嘉賓國際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 第2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 以99年11月9日中台評字第H00000000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 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 100年4月14日經訴字第1000609843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 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 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 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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