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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行專訴字第 10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05號 原   告 林昌慧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拓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倉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拓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0年12月6 日以「軸承保護蓋結構」向被告申 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 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92122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 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 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 核認系爭專利確有違反前揭規定,並於100 年5 月5 日以( 100 )智專三(三)5051字第10020374340 號專利舉發審定 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 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8 月25日經訴字第10006103280 號 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 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 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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