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05號
原 告 林昌慧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拓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倉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拓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0年12月6 日以「軸承保護蓋結構」向被告申
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
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92122號專利證書(下稱
系爭專
利)。
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
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
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
核認系爭專利確有違反
前揭規定,並於100 年5 月5 日以(
100 )智專三(三)5051字第10020374340 號專利舉發
審定
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
起
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8 月25日經訴字第10006103280 號
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
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爰依職權命參
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羚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