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08號
原 告 郡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文智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
林景郁
專利師
送達代收人 桂齊恆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橘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孟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橘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緣參加人橘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前於98年3 月18日以「多功
能瑜珈磚」向被告機關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機關編為第
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於98年10月27日准予專利後,發
給新型第M370417 號專利證書。又參加人於99年8 月13日提
出申請專利範圍更
正本,係將原申請專利範圍第1 、2 項合
併更正為第1 項,原申請專利範圍第1 、5 項合併更正為第
2 項,其他各項則刪除,更正後僅剩2 項獨立項,屬申請專
利範圍減縮之更正,且未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
揭露
之範圍,符合
專利法第108 條新型專利
準用第64條第1 項第
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
惟原告以其違反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
第26條第2 項、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不符
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機關審查,以100
年5 月13日(100 )智專三(一)05017 字第1002040547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
起
訴願,經經濟部於100 年8 月16日以經訴字第1000610316
0 號
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不服,遂向
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
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
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