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1號
民國100年6月30日
辯論終結
原 告 楊秉然
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
律師
何娜瑩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明智
參 加 人 優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心玲
訴訟代理人 林景郁
專利師
桂齊恆律師
複 代理人 江郁仁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9
年12月15日經訴字第09906046080 號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事實概要:
緣原告前於97年6 月6 日以「雙制鎖」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
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
型第M345107 號專利證書。
嗣參加人優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以其違反
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及第108 條
準用第26條第2 項
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
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以99年9 月2 日(99)
智專三㈠02064 字第0992062714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舉發
成立,應
撤銷專利權」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經濟
部99年12月15日經訴字第09906046080 號決定駁回,原告
猶仍
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結果,參加人
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
規定,
依職權裁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原告聲明為: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其主張:
㈠系爭專利欲解決之技術問題、解決技術問題所使用之手段及功
效:
⒈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先前技術可知,現有之雙制鎖當鎖
體於開鎖狀態下,即使不需正確號碼,也可以利用扭轉頭設
定新號碼或進行上鎖動作,導致具有此等雙制鎖之保險箱或
櫥櫃經常在非使用者意願之下被上鎖,只能以鑰匙或鎖匠強
制開鎖,而相當不便利。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系爭專利意欲提供一種雙制
鎖,包括:「一鎖殼(1) ,其具有一面板(11),該面板(11)
設有一穿孔(111) 及多數個窗口(112) ,該面板(11)之內側
凸設有多數個擋壁(113) ;一號碼鎖機構(2) ,其安裝於該
鎖殼(1) 內,並具有一可移位的推片(21)及多數個數字輪(2
2),該推片(21)設有多數個通口(211) ,該等數字輪(22)一
端分別對應至該等窗口(112) 及該等通口(211) ,且該等數
字輪(22)分別樞套有輪套(24),並由一鎖心桿(25)穿套於一
起,且該等輪套(24)間各套設有一彈簧(23),該等輪套(24)
一端各形成有一平面部(241) 及一位於平面部(241) 一側之
凸耳(242) ,該推片(21)設有多數個抵靠部(212) ,該等彈
簧(23)二端分別抵壓於該等凸耳(242) 及該等抵靠部(212)
,該等擋壁(113) 抵靠該等凸耳(242) 之一端;以及一鑰匙
鎖機構(3) ,其穿設於該鎖殼(1) 內並對應於該穿孔(111)
,該鑰匙鎖機構(3) 具有
彼此套設並可轉動的一鎖心(31)、
一鎖心套筒(32)及一凸出於該鎖殼(1) 外之扭轉頭(33),該
鎖心(31)設有平直面(312) 及圓弧面(313) ,且該鎖心(31)
的平直面(312) 及圓弧面(313) 經轉動地可分別抵接於該推
片(21),該鎖心套筒(32)緣面具有一滑槽(321) 及二相對之
孔洞(322) ,該鎖心桿(25)之一端具有一容置部(251) ,該
容置部(251) 可移動地容置於該滑槽(321) 及該二孔洞(322
) 內。」
⒊系爭專利藉由改良鎖殼、號碼鎖機構及鑰匙鎖機構之相互配
合,達到提供結構簡單且故障率彽之雙制鎖功效,令使用者
利用正確鑰匙或利用正確號碼即可開鎖,同時達到防止數字
輪被任意撥亂而上鎖或被變更號碼。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相較於舉發證據2 (中華民國新
型專利公告號M308309 )具備
進步性:
⒈舉發證據2 說明書第7 頁、第8 頁及第1 圖可知,舉發證據
2 鎖殼包括壓板(23)元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並
未包括壓板(23)元件,而是直接將擋壁(113) 設在鎖殼面板
上,可達成結構簡單且因使用零件少,故障率低之優點。
⒉系爭專利之輪套(24)間各套設有一彈簧(23),該等輪套(24)
一端各形成有一平面部(241) 及一位於平面部(241) 一側之
凸耳(242) ,系爭專利輪套呈一體狀,僅需將各輪套(24)與
彈簧(23)穿套於鎖心桿(25)上,即可完成組裝;依據舉發證
據2 說明書第7 頁第二段及第1 圖可知,舉發證據2
揭露套
設件(26)及探號輪套(27)之間分別套設有一彈簧(29),由此
可知,舉發證據2 輪套並非呈一體狀,需先於套設件(26)與
探號輪套(27)組裝彈簧(29)後,再將各組成有彈簧(29)的套
設件(26)與探號輪套(27)一一套設於鎖心桿(2 8) 上,故舉
發證據二在組裝時,不僅要顧及各彈簧(29)被壓迫時產生的
彈力問題,同時也要注意各套設件(26)與探號輪套(27)是否
組成一體的問題,因此,舉發證據2 在組裝輪套於鎖心桿上
時,相較於系爭專利確實要為複雜,系爭專利相較於舉發證
據2 確實可達成結構簡單,故障率低之優點。
⒊舉發證據2 說明書第12頁可知,舉發證據2 藉由卡掣件(24)
以達防呆效果,目的是要提醒使用者在使用完保險箱或櫃體
後記得要上鎖;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頁可知,系爭專利所
要達成之功效是要防止數字輪遭到任意撥亂而上鎖,以防止
使用者在開啟櫃體後,無意間不小心因為撥亂數字輪而導致
保險箱或櫃體在使用者不欲之情形下被上鎖,系爭專利與舉
發證據2 所欲解決技術問題及所達成之功效大不相同。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相較於舉發證據2 (中華民國新
型專利公告號M308309 )及舉發證據3 (中華民國新型專利公
告M332122 )之組合具備進步性:
⒈舉發證據3 說明書第5 頁第3 段「該類櫥櫃鎖之使用者
倘若
不慎遺忘開鎖號碼,或者因為號碼之誤設進而導致無法打開
櫃門拿取保存物品時,於無其他預設的開鎖機制之下,往往
必須求助於鎖匠以其專業方能將鎖具開鎖」及第4 段揭示「
本創作係設計一種裝設於置物櫃上且可透過對應之號碼或者
透過備用之鑰匙作為開鎖機制之櫥櫃鎖」可知,舉發證據3
是要提供使用者遺忘櫥櫃所號碼時,可透過備用鑰匙或對應
之號碼開鎖之櫥櫃鎖,舉發證據3 所要解決之技術問題及所
要達成之功效與系爭專利明顯不同,
是以,熟習該項技術者
在
參酌舉發證據2 及3 下並不能得到任何動機而將二者
予以
組合以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請。
⒉舉發證據3 未揭示系爭專利之號碼鎖機構,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 項相較於舉發證據2及3之組合具備進步性:
⑴依舉發證據3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可知,舉發證據3 所請
之櫥櫃鎖包括一鎖座(10)、一鑰匙鎖組(20)、一鎖頭(30)
、一鎖殼(40)及一號碼鎖組(50),其中該號碼鎖組(50)包
含一號碼鎖心(51)、一推桿(52)、一推壓套頭(53)及一彈
簧(533) ,復由說明書第7 頁可知,當舉發證據3 櫥櫃鎖
裝設於置物櫃門上時,除可提供置物櫃一號碼鎖的鎖護功
能外,於使用者遺忘了該櫥櫃鎖之對應開鎖號碼時,可進
一步透過備用之鑰匙對應開啟該櫥櫃鎖,以免去必須另尋
鎖匠解鎖之困擾。
⑵舉發證據3 提供使用者遺忘櫥櫃所號碼時,可透過備用鑰
匙或對應之號碼開鎖之櫥櫃鎖,舉發證據3 所要達成之功
效與系爭專利明顯不同;舉發證據2 建議使用「卡掣件」
以達到所主張之功效之下且參加人亦已
自承系爭專利之號
碼鎖機構與舉發證據3 之號碼鎖機構不同時等語可知,不
論是舉發證據2 或3 之號碼鎖機構均與系爭專利之號碼鎖
機構不同,舉發證據2 或3 未提供任何動機或教示予熟習
該項技術者將兩者予以組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所請相較於舉發證據2 組合舉發證據3 具備進步性。
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5 項所請相較於舉發證據2 或舉
發證據2 及3之組合具備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6 項為依附於第1 項之附屬項,
係進一步界定以詳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特徵,範疇
均較第1 項要小,是以,在所請範疇較大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相較於舉發證據2 或是舉發證據2 及3 之組合具備
進步性時,其附屬項第2 至6 項自亦具備
新穎性及進步性。
㈤系爭專利達到所主張之功效採用之技術手段與舉發證據2 不同
,系爭專利確實並非熟悉該項技術者基於舉發證據2 所能輕易
完成,而具有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揭示:「本創作之雙制鎖可提供使用
者利用正確之鑰匙或係利用正確之號碼,即可開鎖,避免操
作者未攜帶鑰匙或忘記號碼,而無法開鎖。同時提供一道防
護,當處於開鎖狀態時,任意撥亂數字輪22並無法變更號碼
,而必須號碼鎖機構2 之數字輪22轉至正確的號碼才可進行
上鎖或重新設號,可有效防止保險箱被他人上鎖」可知,系
爭專利可達到下列兩種功效:⑴提供防護作用,令號碼鎖在
正確號碼下才能上鎖,如此可避免在開鎖狀態下,不小心撥
動數字輪導致上鎖;⑵當操作者忘記號碼時,可利用正確鑰
匙開鎖設號。
⒉系爭專利藉由鎖殼、號碼鎖機構、及鑰匙鎖機構相互配合以
達到上述功效:
⑴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 圖及說明書第9 頁:「在操作使用時
,當使用者撥動數字輪22,可帶動輪套24開始轉動,而數
字輪22轉至正確之號碼時,即轉至輪套24的平面部241 ,
此時轉動把手34,使輪套24藉由彈簧23之作用力下離開檔
壁113 。」當輪套24的平面部241 被轉至平面向上時,轉
動把手,則可移動容置於孔洞322 內之鎖心桿會因此被推
動而抵接於滑槽321 上,而與鎖心31之平直部312 抵接之
推片21亦因此被推動而與圓弧面313 抵接進而開鎖;當於
開鎖狀態下,鎖心桿26抵接於滑槽321 上,原與鎖心31之
平直部312 抵接之推片21亦因此在與圓弧面313 抵接後與
另一面之平直部312 抵接,因此,當使用者此時轉動號碼
輪22時,輪套24之凸耳242 會抵接於擋璧113 ,導致無法
轉動把手,而需在正確號碼下,才能轉動把手,由此提供
防護作用,令號碼鎖在正確號碼下才能上鎖,如此可避免
在開鎖狀態下,不小心撥動數字輪導致上鎖。
⑵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至7 圖及說明書第9 頁:「當使用者
插入正確之鑰匙,鑰匙插入鎖心31之鑰匙孔311 ,此時推
片21原係抵接鎖心31的平直面312 上,當轉動鑰匙帶動鎖
心31,推片21及抵接於圓弧面313 上,而產生移位,且鎖
心31可同時帶動鎖舌片而開鎖。…。此外,當使用者忘記
號碼鎖2 之正確號碼時,亦可使用鑰匙轉動鎖匙機構令推
片31移位,再經由轉動數字輪22探知正確號碼」當使用者
忘記號碼時,得藉由鑰匙開鎖轉動把手,帶動推片21移位
(參第5 圖),當推片21移位後,推片21上之抵靠部212
會壓迫套設於輪套間之彈簧23,此時當使用者轉動數字輪
22時,會一併帶動輪套24轉動,當輪套24之平面部被轉動
到平面向上時,亦即為正確號碼時,彈簧23之作用力會使
輪套24離開檔璧113 ,而使輪套24與數字輪22脫離(參第
6 圖),此時使用者可選擇重新設號或使用原來號碼。
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請之雙制鎖,包括:「一
鎖殼(1) ,其具有一面板(11),該面板(11)設有一穿孔(1
11) 及多數個窗口(112) ,該面板(11)之內側凸設有多數
個擋壁(113) ;一號碼鎖機構(2) ,其安裝於該鎖殼(1)
內,並具有一可移位的推片(21)及多數個數字輪(22),該
推片(21)設有多數個通口(211) ,該等數字輪(22)一端分
別對應至該等窗口(112) 及該等通口(211) ,且該等數字
輪(22)分別樞套有輪套(24),並由一鎖心桿(25)穿套於一
起,且該等輪套(24)間各套設有一彈簧(23),該等輪套(2
4)一端各形成有一平面部(241) 及一位於平面部(241) 一
側之凸耳(242) ,該推片(21)設有多數個抵靠部(212) ,
該等彈簧(23)二端分別抵壓於該等凸耳(242) 及該等抵靠
部(212) ,該等擋壁(113) 抵靠該等凸耳(242) 之一端;
以及一鑰匙鎖機構(3) ,其穿設於該鎖殼(1) 內並對應於
該穿孔(111) ,該鑰匙鎖機構(3) 具有彼此套設並可轉動
的一鎖心(31)、一鎖心套筒(32)及一凸出於該鎖殼(1) 外
之扭轉頭(33),該鎖心(31)設有平直面(312) 及圓弧面(3
13) ,且該鎖心(31)的平直面(312) 及圓弧面(313) 經轉
動地可分別抵接於該推片(21),該鎖心套筒(32)緣面具有
一滑槽(321) 及二相對之孔洞(322) ,該鎖心桿(25)之一
端具有一容置部(251) ,該容置部(251) 可移動地容置於
該滑槽(321) 及該二孔洞(322) 內。」藉由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之檔壁113 、鎖心平直面312 及圓
弧面313 、鎖心桿25上梳套之輪套24、彈簧23及號碼輪22
、推片21及抵靠部212 、輪套24之凸耳242 及平直部241
等構件之結合,除可達到提供防護作用之功效,且可達到
當操作者忘記號碼時利用正確鑰匙開鎖設號之功效。
⑷系爭專利藉由界定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之元件,包括
直接設於面板上之檔壁113 、鎖心31之平直面312 及圓弧
面313 、穿套於鎖心桿25上之輪套24、彈簧23及號碼輪22
之組合、推片21及設於推片21上之抵靠部212 、輪套24之
凸耳242 及平直部241 等構件之結合,可達到提供⑴雙制
鎖防護作用之功效,以免在開鎖狀態下,不小心撥動數字
輪導致上鎖,而須在正確號碼下才能上鎖,且⑵可達到當
操作者忘記號碼時利用正確鑰匙開鎖重新設號之功效;除
此之外,系爭專利之號碼鎖機構之構造簡單,無須使用複
雜之零件組合,只需使用推片21和穿套於鎖心桿25上之輪
套24、彈簧23及號碼輪22等構件之組合,即可達成上述功
效,因此,系爭專利具有構造簡單功效。
⑸系爭專利為達到防止數字輪在開鎖狀態下被撥動之防護功
效是來自於直接設於面板上擋壁113 、鎖心31之平直面31
2 及圓弧面313 、穿套於鎖心桿25上之輪套24、彈簧23及
號碼輪22之組合、推片21及設於推片21上之抵靠部212 、
輪套24之凸耳242 及平直部241 等構件之結合,並非是來
自彈性件末端之凸點,該彈性件末端之凸點可使數字輪上
之數字定位以便能顯示於面板11之窗口112 中,若號碼鎖
欠缺該彈性件末端之凸點,則數字輪上之數字將無法定位
顯示於窗口112 中並會因此輕易被撥動而轉動,因此,被
告將系爭專利達成功效之技術手段誤以為係來自彈性件末
端之凸點顯然是對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功效產生誤解。
⑹舉發證據2 係關於雙制鎖結構改良,
惟舉發證據2 在達成
宣稱功效上所採用之技術手段與系爭專利完全不同,熟習
該項技術者基於舉發證據2 並不能得到動機輕易完成系爭
專利:
①舉發證據2 說明書第12頁記載:「本創作之雙制鎖結構
改良,其可提供使用者利用正確之鑰匙開鎖或係利用正
確之號碼,即可開鎖,以避免操作者未攜帶鑰匙或忘記
號碼,而無法開鎖,並且同時提供具有防呆,及預防有
心人士探號開鎖之效果。
乃係藉由當號碼鎖機構2 完成
開鎖後,而鎖心套筒32未轉至正確位置,卡掣件24將卡
掣號碼輪22使其無法轉動時,可用以提醒使用者鑰匙鎖
機構3 未回歸之定位,以避免鑰匙鎖機構3 未上鎖失去
所需之效用。」可知,卡掣件24為舉發證據2 達成其所
宣稱之功效所不可或缺之構件;舉發證據第11頁:「當
未有鑰匙時,使用者可依序由上而下撥動號碼輪22,當
首位的號碼輪22轉至正確號碼,而同時帶動探號輪套27
的平面部272 離開限位部231 ,探號輪套27的凸耳27 1
則帶動探號推片21的頂抵部213 ,而推動探號推片21
移位,此時承靠部212 移位而將壓縮每一彈簧29產生蓄
壓之作用力(如第3 圖)。當第二位的號碼輪22轉至正
確號碼,探號輪套27的平面部272 離開限位部231 ,藉
由彈簧29作用力推動前一號碼輪22中的套設件26之凸肋
261 移動一段距離,且同時令前一號碼輪22卡住而無法
轉動( 如第4 圖至第7 圖) 。」第7 圖可知,當使用者
轉動號碼輪22,而帶動探號輪套27時,彈簧29作用力會
推動前一號碼輪22中的套設件26之凸肋261 移動一段距
離,此時由於凸肋261 和號碼輪22分離(參第7 圖),
若無卡掣件24卡住號碼輪,此時若操作者不小心碰觸號
碼輪,將使號碼輪發生不欲之轉動,因而以操作者不欲
之號碼上鎖,是以,舉發證據2 若欠缺卡掣件24,將無
法達成所欲之功效,而系爭專利並無卡掣件24構件,因
此,系爭專利確實與舉發證據2 有差異,熟習該項技術
者從舉發證據2 中並不能得到動機輕易完成系爭專利。
②舉發證據2 之限位部乃設置在壓板上,系爭專利完全不
需壓板之構件,而是直接將檔版113 設置在鎖殼1 面板
上,系爭專利相較於舉發證據2 確實有結構簡化效果;
舉發證據2 需整合鎖殼1 、號碼鎖2 、推片21、壓板23
、卡掣件24、彈性件25始能達成其所宣稱之功效,系爭
專利不需要壓板23及卡掣件24,系爭專利所請確實與舉
發證據2 不同,而
未被舉發證據2 所揭露,系爭專利相
較於舉發證據2 確實具有結構簡單之特徵,此可由圖式
可知。
③系爭專利與舉發證據2 於所達成之功效上採用之技術手
段均不相同,熟習該項技術者從舉發證據2 中並不能得
到任何教示完成系爭專利,故系爭專利具有進步性。
㈥舉發證據2 「卡掣件」為達成其所主張之功效不可或缺之構件
,系爭專利無需使用舉發證據2 中「卡掣件」即可達成功效且
構造相較於舉發證據2 簡單,相較於舉發證據2 確實具有無法
預期之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具備進步性:
⒈舉發證據2 說明書第3 頁:「一種雙制鎖結構改良,包括一
鎖殼(1) 、一號碼鎖機構(2) 及一鑰匙鎖機構(3) ,號碼鎖
機構(2) 安裝於鎖殼(1) 內,並具有多數個號碼輪(22)及一
可移位的卡掣件(24),卡掣件(24)朝每一號碼輪(2) 延伸設
有卡掣部(242) 以卡掣號碼輪(22),且卡掣件(24)一端設有
突出部(243) ,鑰匙鎖機構(3) 具有彼此套設並可轉動的鎖
心(31)、鎖心套筒(32)及扭轉頭(33),鎖心套筒(32)緣面具
有圓弧邊(321) 、及向內凹設的平面(322) 及槽溝(324 ),
而圓弧邊(321) 、平面(322) 及槽溝(324) 係經轉動地可分
別抵接於卡掣件(24)的突出部(243) ;藉此,當鎖心套筒(3
2) 未轉至正確位置,卡掣部(242) 將卡掣號碼輪(22)使其
無法轉動,可用以提醒使用者鑰匙鎖機構未回歸之定位,以
避免鑰匙鎖機構失去所需之效用。」舉發證據2 是利用「卡
掣件」以達成提醒使用者鑰匙鎖機構尚未上鎖之功效,因此
,「卡掣件」為舉發證據2 不可或缺之技術特徵。
⒉舉發證據2 說明書第11頁:「當未有鑰匙時,使用者可依序
由上而下撥動號碼輪22,當首位的號碼輪22轉至正確號碼,
而同時帶動探號輪套27的平面部272 離開限位部231 ,探號
輪套27的凸耳271 則帶動探號推片21的頂抵部213 ,而推動
探號推片21移位,此時承靠部212 移位而將壓縮每一彈簧29
產生蓄壓之作用力(如第3 圖)。當第二位的號碼輪22轉至
正確號碼,探號輪套27的平面部272 離開限位部231 ,藉由
彈簧29作用力推動前一號碼輪22中的套設件26之凸肋261 移
動一段距離,且同時令前一號碼輪22卡住而無法轉動(如第
4 圖至第7 圖)。」可知,當依據轉動至最後一個號碼輪22
至正確號碼時,彈簧29所產生之作用力會將探號輪套27的平
面部272 離開限位部231 ,致號碼鎖機構達成開鎖狀態。當
號碼鎖開鎖時,因彈簧29之作用力推動前一號碼輪22中的套
設件26之凸肋261 移動一段距離,此時凸肋261 和號碼輪22
分離,因此,需要卡掣件24卡住號碼輪,以提醒使用者鑰匙
鎖機構尚未回歸定位。
⒊「卡掣件」為舉發證據2 必要構件,用以克服因舉發證據2
之套設件26與探號套輪27未一體成型所產生之缺失,若真有
熟習該項技術者再參酌舉發證據2 之後,應當是得到使用「
卡掣件」之動機和教示;系爭專利所請雙制鎖,完全不需要
「卡掣件」構件,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請
確實與舉發證據2 大大不同,系爭專利達成功效所採用之技
術特徵與舉發證據2 完全不相同。
⒋舉發證據2 揭示之雙制鎖結構複雜,依舉發證據2 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及第2 圖可知,舉發證據2之號碼鎖結構包括(1
)探號推片(21)、(2 )號碼輪(22)、(3 )壓板(23)、(
4 )卡掣件及(5 )彈性件等五構件之組合,且套設件26與
探號套輪27並未一體成型,於組裝時須考量彈簧(29)被壓迫
時所產生彈力問題,然而系爭專利僅需推片(21)和穿套於鎖
心桿(25)上之數字輪(22)及輪套(24)等構件即可構成號碼鎖
結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請雙制鎖不需要舉發
證據2 「壓板」元件,且將擋板113 直接設在鎖殼面板上,
故系爭專利不需要舉發證據2 「彈性件」元件;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請雙制鎖結構與舉發證據2 揭露之雙制
鎖差異甚大,系爭專利確實具有結構簡單功效。
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請雙制鎖不需要舉發證據2
之「卡掣件」,被告未依照其所公佈之「專利審查基準」以
系爭專利所請之整體內容來審酌系爭專利之進步性,因「卡
掣件」為舉發證據2 必要之構件,若舉發證據2 欠缺「卡掣
件」根本無法達成其所主張之功效,故舉發證據2 並未給予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合理動機以預期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請,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請雙制鎖結構與舉發證據2不同,具有進步性。
⒍系爭專利說明書第2 圖及舉發證據2 說明書第2 圖相較之下
可知系爭專利所請之雙制鎖結構簡單、容易組裝,舉發證據
2 之雙制鎖結構複雜,舉發證據2 號碼鎖結構包括:(1) 探
號推片(21)、(2) 號碼輪(22)、(3) 壓板(23)、(4) 卡掣件
及(5) 彈性件等五構件之組合,且套設件26與探號套輪27並
未一體成型。
⒎系爭專利為達到防止數字輪在開鎖狀態下被撥動之防護功效
是來自於界定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之擋壁113 、鎖心31
之平直面312 及圓弧面313 、穿套於鎖心桿25上之輪套24、
彈簧23及號碼輪22之組合、推片21及設於推片21上之抵靠部
212 、輪套24之凸耳242 及平直部241 等構件之結合,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請雙制鎖不需要「卡掣件」,其
結構與舉發證據2 明顯不同。
㈦系爭專利與舉發證據2 均為原告之發明成果,舉發證據2 因結
構複雜,自民國95年申請以來,根本未付諸商業實施,反之,
由於系爭專利具有構造簡單、功效佳特點,原告在提出申請後
即已將系爭專利付諸商業上實施並獲客戶好評而取得世界多國
之採購訂單,被告及參加人均稱系爭專利與舉發證據2 在結構
上和功效上均相同,
惟若系爭專利與舉發證據2 在結構上和功
效上均相同時,何以舉發證據2 自申請核准公告至今仍未付諸
商業實施,原告又何需就相同發明支出勞力、費用重複申請專
利,再令被告得以以舉發證據2 否定系爭專利之可專利性,由
系爭專利已獲商業上成功
等情可證,系爭專利確實與舉發證據
2 大不相同,而具進步性。
被告答辯聲明為:原告之訴駁回。並辯稱:
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證據2 相較,系爭專利界定之
技術特徵已為證據2 相應構件(如以下各括弧內
所載)所揭露
,系爭專利雙制鎖包括一鎖殼(鎖殼),其具有一面板(面板
),該面板設有一穿孔(對應於穿孔)及多數個窗口(窗口)
,該面板之內側凸設有多數個擋壁(限位部);一號碼鎖機構
,其安裝於該鎖殼內,並具有一可移位的推片(探號推片)及
多數個數字輪(碼輪),該推片設有多數個通口(通口),該
等數字輪一端分別對應至該等窗口及該等通口,且該等數字輪
分別樞套有輪套(套設件及探號輪套),並由一鎖心桿(鎖心
桿)穿套於一起,且該等輪套間各套設有一彈簧(彈簧),該
等輪套一端各形成有一平面部(平面部)及一位於平面部一側
之凸耳(凸耳),該推片設有多數個抵靠部(承靠部),該等
彈簧二端分別抵壓於該等凸耳及該等抵靠部,該等擋壁抵靠該
等凸耳之一端;以及一鑰匙鎖機構(鑰匙鎖機構),其穿設於
該鎖殼內並對應於該穿孔,該鑰匙鎖機構具有彼此套設並可轉
動的一鎖心(鎖心)、一鎖心套筒(鎖心套筒)及一凸出於該
鎖殼外之扭轉頭(扭轉頭),該鎖心設有平直面(平直面)及
圓弧面(圓弧面),且該鎖心的平直面及圓弧面經轉動地可分
別抵接於該推片,該鎖心套筒緣面具有一滑槽(滑槽)及二相
對之孔洞(孔洞),該鎖心桿之一端具有一容置部(容置部)
,該容置部可移動地容置於該滑槽及該二孔洞內。又證據2 與
系爭專利相較,固有下列不同:1.證據2 之套設件與探號輪套
2 構件係呈相互結合狀(參圖式第1 圖),系爭專利則係呈一
體成形狀(參圖式第2 圖)2.證據2 之限位部係由壓板形成(
參圖式第1 圖),系爭專利之擋壁則係由面板之內側凸設(參
圖式第3 圖);惟二者之輪套、數字輪、鎖心桿與彈簧(套設
件及探號輪套與碼輪、鎖心桿與彈簧)等構件間之結合關係並
無不同外,且二者之輪套(探號輪套)亦均具平面部與凸耳之
技術特徵,此外,二者之擋壁、凸耳(限位部、凸耳)2 構件
間之結合關係亦無不同。是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證據2 所揭示之先前
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內容已為證據2 所揭露,
原告並未就系爭專利
前揭技術特徵究與證據2 何技術特徵有明
顯不同處作技術比對,自難遽予採認。原告稱系爭專利具結構
簡單、故障率低及容易組裝之功效,較之證據2 具進步性,該
結構簡單、故障率低及容易組裝功效並未見於說明書,且原告
並未提出證據資料
以實其說,難以採認。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
7 頁第3 段記載「…且底座12上凸設有數個等距排列的彈性件
121 ,該等彈性件121 為塑膠或橡膠等具
適當彈性之材質所製
成,每一彈性件121 之末端設有一凸點1211,該等凸點1211抵
壓相對應的數字輪22另一端緣面,而避免其撥號或未撥號時有
任意轉動之功效。」可知彈性件末端之凸點抵壓相對應的數字
輪另一端緣面,才具有避免其撥號或未撥號時有任意轉動之功
效,惟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並不具有彈性件末端凸點
之構件,是原告所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具有可防止
數字輪遭任意撥亂功效,顯不足採。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至第6 項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
1 項獨立項之附屬項,就該獨立項之雙制鎖分別進一步界定「
該鎖殼還設有一與該面板對應接合的底座」、「該推片朝該輪
套延伸設有抵靠部,該鎖心桿進一步套設有另一彈簧,該彈簧
二端分別抵壓於該鎖殼內端面及該抵靠部」、「該數字輪內環
設有凹槽,該等輪套之緣面延伸有相配合之凸肋,以使該等數
字輪各樞套於該等輪套外」、「該底座還凸設有多數個彈性件
,該等彈性件各具有一凸點,該凸點抵靠該數字輪之另一端」
、「該扭轉頭上樞設有一把手,用以轉動」等。而查,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至第5 項之附屬技術已分別為證據2 申
請專利範圍第2 項(即鎖殼係具有相互彼此對應接合的面板及
底座)、第3 項(即探號推片朝該壓板延伸設有頂抵部,該鎖
心桿進一步套設有另一彈簧,該彈簧二端分別抵壓於該鎖殼內
端面及該頂抵部)、第4 項(即號碼輪內環設有凹槽,該等套
設件緣面延伸有相配合之凸肋,以使該等號碼輪各樞套於該等
套設件外)、第1 項(即彈性件朝該等號碼輪延伸設有數個壓
合部以各抵壓該等號碼輪另一端)所揭露,且系爭專利與證據
2 之彈性件皆作抵靠數字輪或號碼輪之用,是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2 項至第5 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
申請前證據2 所揭示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證據2 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固僅揭露凸出於鎖殼外之扭轉頭,並未進一步
揭示如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其中該扭轉頭上樞設有
一把手,用以轉動」之技術特徵,惟該附屬技術特徵為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利用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即能予以置換
,且未產生無法預期的功效者,是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證據2 所揭示
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
㈣證據2 既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6 項為其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
,則證據2 、3 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
6 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
顯能輕易完成。
㈤證據2 雙制鎖結構改良,包括一鎖殼、一號碼鎖機構及一鑰匙
鎖機構,號碼鎖機構安裝於鎖殼內,並具有多數個號碼輪及一
可移位的卡掣件,卡掣件朝每一號碼輪延伸設有卡掣部以卡掣
號碼輪,且卡掣件一端設有突出部,鑰匙鎖機構具有彼此套設
並可轉動的鎖心、鎖心套筒及扭轉頭,鎖心套筒緣面具有圓弧
邊、及向內凹設的平面及槽溝,而圓弧邊、平面及槽溝係經轉
動地可分別抵接於卡掣件的突出部;藉此,當鎖心套筒未轉至
正確位置,卡掣部將卡掣號碼輪使其無法轉動,可用以提醒使
用者鑰匙鎖機構未回歸之定位,以避免鑰匙鎖機構失去所需之
效用,具有防呆之效果。系爭專利主要目的係提供一種雙制鎖
,可提供使用者利用正確之鑰匙開鎖或係利用正確之號碼,即
可開鎖。同時提供多一道防護,防止數字輪遭任意撥亂而上鎖
或是被變更設定的號碼。系爭專利於說明書中並無揭示:具有
防呆之效果,以提醒使用者雙制鎖中的鑰匙鎖機構未回歸之定
位,以避免鑰匙鎖機構未上鎖而失去所需之效用;因此系爭專
利相較於證據2 ,不具有防呆之效果,當然就不需要有卡掣件
的設置,並非原告所訴系爭專利不需卡掣件。
㈥系爭專利強調「同時提供多一道防護,當處於開鎖狀態時,任
意撥亂數字輪22並無法變更號碼,而必須號碼鎖機構2 之數字
輪22轉至正確的號碼才可進行上鎖或重新設號,可有效防止保
險箱被他人上鎖或是被變更號碼。」完全未見有相關之實施例
作說明;說明書第7 頁第3 段所述:「鎖殼1 具有相互彼此對
應接合的面板11及底座12。…底座12形成有另一穿孔122 相對
於該面板11之穿孔111 ,且底座12上凸設有數個等距排列的彈
性件121 ,該等彈性件121 為塑膠或橡膠等具適當彈性之材質
所製成,每一彈性件121 之末端設有一凸點1211,該等凸點12
11抵壓相對應的數字輪22另一端緣面,而避免其撥號或未撥號
時有任意轉動之功效。」該僅有之功效與證據2 說明書第9 頁
第2 段所述「彈性件25可係由塑膠或橡膠等具適當彈性之材質
所製成,…彈性件25兩側緣朝每一號碼輪22分別延伸設有等距
排列略呈U 形狀的壓合部251 ,其分別伸入至壓板23內,而每
一壓合部251 係分別抵壓相對應的號碼輪22另一端緣面,以具
彈性地抵壓號碼輪22,而避免其撥號或未撥號時有任意轉動之
功效。」相較完全相同,故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㈦證據2 之壓板23係用以限制探號輪套27及套設件26之軸向移動
,系爭專利之檔壁113 亦同樣用以限制輪套24的軸向移動,兩
者所達成之功效相同。
㈧證據2 之套設件26係與相對應之探號輪套27相結合且同步轉動
,因此將套設件26與探號輪套27設計為一體成型之元件如同系
爭專利之輪套24,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
易完成之等效置換,並未產生任何無法預期之功效。
參加人主張為:原告之訴駁回。並陳述:
㈠系爭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有進步性:
⒈系爭案的技術領域屬於一種兼具號碼鎖和鑰匙鎖的雙制鎖,
證據2 為一種兼具號碼鎖和鑰匙鎖的雙制鎖及證據3 為一種
透過號碼或鑰匙作為開鎖機制的鎖具,因此,舉發證據2 及
證據3 與系爭案技術內容均屬於相同為鎖具的技術領域,所
欲解決之技術問題相近且具有共通技術特徵。
⒉舉發證據2 壓板(23)係用以限制探號輪套(27)及套設件(26)
之軸向移動,系爭案之擋壁(113) 亦同樣用以限制輪套(24)
的軸向移動,兩者所欲達成功效完全相同,如同被告所公佈
之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3 章第3.4.1 節中所述。就本件而
言,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照申請時的通常知識
均可得知將元件由分離改為一體自然可具有簡化結構的優點
,該等差異變化並未超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
能輕易理解的範圍,且舉發證據2 的內容中並未見有任何相
反教示提出該壓板(23)與面板(11)無法合併,故系爭案之擋
壁(113) 與舉發證據2 之壓板(23)置換後未能產生任何無法
預期之功效。
⒊舉發證據2 之套設件(26)係與相對應之探號輪套(27)相結合
且同步轉動,將套設件(26)與探號輪套(27)設計為一體成型
之元件如同系爭案之輪套(24)一般,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完成之等效置換,並未產生任何無法預期
之功效,亦未見舉發證據2 中教示任何無法將兩者結合的結
構所在。由舉發證據3 中所揭露的內鎖塊(512) 相對應於系
爭案之輪套(24),該舉發證據3 的內鎖塊( 512)已然具體清
楚的揭露為一體成型結構,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透過舉發證據2 或3 所能輕易完成為系爭案之輪套(24)
結構。
⒋系爭案所請求保護之申請專利範圍屬物之範疇,並非請求保
護該物之功效,故物之功效揭露
與否並非判斷申請專利範圍
具有進步性時所應比較之技術特徵;原告並未指出任何結構
上的差異將使得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透過舉
發證據2 或3 的教示來達成相同功效,由前述原告自行舉出
的兩點結構差異僅能達成簡化結構及組裝的功效,並非達成
系爭案所述「防止數字輪遭到任意撥亂而上鎖」功效的技術
手段,原告並未證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透過
舉發證據2 的教示或舉發證據2 和3 的組合後所得到的相同
結構無法達成系爭案的相同功效。
⒌舉發證據2 與系爭案申請人及發明人均為原告,原告自行舉
出之系爭案與舉發證據2 的兩點結構差異,而認為有功效增
進之處,系爭案中均未見該等功效論述,顯然原告認為該等
差異為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而不值一提,且該等差異
結構亦未影響系爭案與舉發證據2 的主要功效,此更
可佐證
系爭案與舉發證據2 之差異結構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顯能輕易完成者。
㈡系爭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6項不具進步性:
證據2 或組合證據2 及證據3 揭露的內容可證明系爭案申請專
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而參加人在原舉發理由具體提出主
張認為系爭案依附在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下之申請專利範圍第
2 至6 項以證據2 或組合證據2 及3 的內容可明確證明不具進
步性,原告未提出任何具體實質且具公信力的理由認為被告之
處分有誤,故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6 項不具進步性。
本件
爭點:
㈠舉發證豦2 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
性?
㈡舉發證據2 與3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㈢舉發證據2 或舉發證據2 、3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不具
新穎性、進步性?
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1.系爭專利技術特徵:
一種雙制鎖,包括有:一鎖殼、一號碼鎖機構及一鑰匙鎖機
構;該鎖殼具有一面板,該面板之內側凸設有擋壁,該號碼
鎖機構安裝於該鎖殼內,並具有多數個數字輪,該數字輪分
別樞套有輪套,並由一鎖心桿穿套於一起,輪套間各套設有
一彈簧,輪套一端各形成有一平面部及一凸耳,該推片設有
多數個抵靠部,該等彈簧二端分別抵壓於該等凸耳及該等抵
靠部,該等擋壁抵靠該等凸耳一端;以及一鑰匙鎖機構,其
穿設於該鎖殼內並對應於該穿孔,該鑰匙鎖機構具有彼此套
設並可轉動的鎖心、鎖心套筒及一凸出於該鎖殼外之扭轉頭
,該鎖心設有平直面及圓弧面,且該鎖心的平直面及圓弧面
經轉動地可分別抵接於該推片,該鎖心套筒緣面具有一滑槽
及二相對之孔洞,該鎖心桿之一端具有一容置部,該容置部
可移動地容置於該滑槽及該二孔洞內。藉由鎖殼、號碼鎖機
構及鑰匙鎖機構相互配合,可提供使用者利用正確之鑰匙開
鎖或係利用正確之號碼,即可開鎖。同時,提供多一道防護
,防止數字輪遭任意撥亂而上鎖或是擅被變更號碼。
2.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6 項,其中第1 項為獨立項,第
2 至6 項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1 項之附屬項(主要元件符
號如附圖)。
⑴一種雙制鎖,包括: 一鎖殼(1 ),其具有一面板(11)
,該面板(11)設有一穿孔(111 )及多數個窗口(112
),該面板之內側凸設有多數個擋壁(113 );一號碼鎖
機構(2 ),其安裝於該鎖殼(1 )內,並具有一可移位
的推片(21)及多數個數字輪(22),該推片(21)設有
多數個通口(211 ),該等數字輪(22)一端分別對應至
該等窗口(112 )及該等通口(211 ),且該等數字輪(
22 ) 分別樞套有輪套(24),並由一鎖心桿(25)穿套
於一起,且該等輪套(24)間各套設有一彈簧(23),該
等輪套(24)一端各形成有一平面部(241 )及一位於平
面部(241 )一側之凸耳(242 ),該推片(21)設有多
數個抵靠部(212 ),該等彈簧(23)二端分別抵壓於該
等凸耳(242 )及該等抵靠部(212 ),該等擋壁(113
)抵靠該等凸耳(242 )之一端;以及一鑰匙鎖機構(3
),其穿設於該鎖殼(1 )內並對應於該穿孔(111 ),
該鑰匙鎖機構(3 )具有彼此套設並可轉動的一鎖心(31
)、一鎖心套筒(32)及一凸出於該鎖殼(1 )外之扭轉
頭(33),該鎖心(31)設有平直面(312 )及圓弧面(
313 ),且該鎖心(31)的平直面(312 )及圓弧面(
313 )經轉動地可分別抵接於該推片(21),該鎖心套筒
(32)緣面具有一滑槽(321 )及二相對之孔洞(322 )
,該鎖心桿(25)之一端具有一容置部(251 ),該容置
部(251 )可移動地容置於該滑槽(321 )及該二孔洞(
322 )內。
⑵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雙制鎖,其中該鎖殼(1 )
還設有一與該面板對應接合的底座(12)。
⑶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雙制鎖,其中該推片(21
)朝該輪套(24)延伸設有抵靠部(212),該鎖心桿(
25)進一步套設有另一彈簧(23),該彈簧(23)二端分
別抵壓於該鎖殼(1)內端面及該抵靠部(212)。
⑷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雙制鎖,其中該數字輪(22
)內環設有凹槽(221 ),該等輪套(24)之緣面延伸有
相配合之凸肋(2421),以使該等數字輪(22)各樞套於
該等輪套(24)外。
⑸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雙制鎖,其中該底座還凸設
有多數個彈性件(121 ),該等彈性件(121 )各具有一
凸點(1211),該凸點(1211)抵靠該數字輪(22 ) 之
另一端。
⑹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雙制鎖,其中該扭轉頭(33
)上樞設有一把手(34),用以轉動。
㈡舉發證據技術分析:
1.舉發證據2 為2007年3 月21日我國公告之第M308309 號「雙
制鎖結構改良」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2008年6 月6 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舉發證據2
係一種雙制鎖結構改良(主要元件符號如附圖),包括:一
鎖殼1 ,其設有一穿孔111 且對應連接有一套筒14,及設有
多數個窗口112 ;一號碼鎖機構2 ,其安裝於該鎖殼內,並
具有一可移位的探號推片21、多數個號碼輪22、一壓板23、
一可移位的卡掣件24及一彈性件25,該探號推片設有多數個
通口211 ,該等號碼輪一端分別對應至該等窗口及該等通口
,且該等號碼輪分別樞套有套設件26及探號輪套27,並由一
鎖心桿28穿套於一起,且該等套設件及該等探號輪套間各套
設有彈簧29 , 該等探號輪套一端各形成有凸耳271 、及形
成於該凸耳中的平面部272 ,該探號推片朝該壓板形成有數
個承靠部212 ,該等彈簧二端分別抵壓於該等凸耳及該等承
靠部,該壓板朝該探號推片形成有數個限位部231 以各抵接
該等凸耳一端,且該等平面部可選擇的離開該等限位部,該
卡掣件朝該等號碼輪延伸設有數個卡掣部242 以各卡掣該等
號碼輪,且該卡掣件一端遠離該等卡掣部延伸有突出部243
,該彈性件朝該等號碼輪延伸設有數個壓合部251 以各抵壓
該等號碼輪另一端;以及一鑰匙鎖機構3 ,其穿套於該鎖殼
之套筒內並對應於該穿孔,該鑰匙鎖機構具有彼此套設並可
轉動的鎖心31 、 鎖心套筒32及一凸出於該鎖殼外之扭轉頭
33,該鎖心前端設有平直面312 及圓弧面313 ,且該鎖心的
平直面及圓弧面經轉動地可分別抵接於該探號推片,該鎖心
套筒緣面具有圓弧邊321 、及向內凹設的平面322 及槽溝
323 ,且該鎖心套筒的圓弧邊、平面及槽溝經轉動地可分別
抵接於該卡掣件的突出部。
2.舉發證據3 為2008年5 月11日我國公告之第M332122 號「櫥
櫃鎖」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8年04月
28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舉發證據3 係一種櫥櫃
鎖(主要元件符號如附圖),其包含:一鎖座10,其兩端間
設有一貫孔11,且其前端端緣處設有一卡制缺口12;一鑰匙
鎖組20,其固定於鎖座兩端間,其進一步包含有一副鎖心21
、一主鎖心22及一鎖舌23;其中主、副鎖心為鑰匙鎖之鎖心
,副鎖心靠設於鎖座之前端面,其軸心貫穿成型有一連通於
鎖座之穿孔211 ;主鎖心之後端面對應抵靠於副鎖心之前端
面,且自該後端面處設有一軸桿221 ,軸桿可樞轉地對應穿
過副鎖心之穿孔及鎖座之貫孔11並進而延伸至鎖座之後端面
外;鎖舌固定設於主鎖心之軸桿的延伸端上;一鎖頭30,其
套設於主、副鎖心之上並以後側壁面抵靠於鎖座,且其連接
於副鎖心,其外環壁面底端處設有一卡制凹口33,該卡制凹
口對齊於鎖座之卡制缺口12;一鎖殼40,其於底端處固定連
接於鎖座,鎖殼中設有一鎖心室42,且於鎖殼之前側壁面上
設有複數個撥環孔43,撥環孔連通於鎖心室,且鎖殼之自由
端緣壁面上設有一通口45;一號碼鎖組50,其包含有一號碼
鎖心51 、 一推桿52、一推壓套頭53及一彈簧533 ;號碼鎖
心設於鎖心室內,該號碼鎖心由複數個撥環511 及內鎖塊
512 串聯而成,撥環對應於撥環孔且撥環之部分外環面穿過
撥環孔露出於鎖殼外;推桿穿設於各內鎖塊間,推桿內側端
設有一端頭521 ,該端頭對應並配合頂靠於鎖座之卡制缺口
及鎖頭之卡制凹口;推壓套頭53穿設於鎖殼之通口處且進一
步包含有一推頭531 及一穿管532 ,推頭頂推於內鎖塊外側
端,穿管設於推頭內側端面上,其對應穿設於內鎖塊中並對
應套設於推桿之外側端上;彈簧頂推於推桿及號碼鎖心間。
㈢舉發證據2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證據2 相較,其構件之對應
關係如下述;系爭專利所述之一種雙制鎖,包括:一鎖殼1
(對應於證據2 之鎖殼1 ),其具有一面板11(對應於證據
2 之面板11),該面板設有一穿孔111 (對應於證據2 之穿
孔111 )及多數個窗口112 (對應於證據2 之窗口112 ),
該面板之內側凸設有多數個擋壁113 (對應於證據2 之限位
部231 );一號碼鎖機構2 ,其安裝於該鎖殼內,並具有一
可移位的推片21(對應於證據2 之探號推片21)及多數個數
字輪22(對應於證據2 之碼輪22),該推片設有多數個通口
211 (對應於證據2 之通口211 ),該等數字輪一端分別對
應至該等窗口及該等通口,且該等數字輪分別樞套有輪套24
(對應於證據2 之套設件26及探號輪套27),並由一鎖心桿
25(對應於證據2 之鎖心桿28)穿套於一起,且該等輪套間
各套設有一彈簧23(對應於證據2 之彈簧29),該等輪套一
端各形成有一平面部241 (對應於證據2 之平面部272 )及
一位於平面部一側之凸耳242 (對應於證據2 之凸耳271 )
,該推片設有多數個抵靠部212 (對應於證據2 之承靠部
212 ),該等彈簧二端分別抵壓於該等凸耳及該等抵靠部,
該等擋壁抵靠該等凸耳之一端;以及一鑰匙鎖機構3 (對應
於證據2 之鑰匙鎖機構3 ),其穿設於該鎖殼內並對應於該
穿孔,該鑰匙鎖機構具有彼此套設並可轉動的一鎖心31(對
應於證據2 之鎖心31)、一鎖心套筒32(對應於證據2 之鎖
心套筒32)及一凸出於該鎖殼外之扭轉頭33(對應於證據2
之扭轉頭33),該鎖心設有平直面312 (對應於證據2 之平
直面312 )及圓弧面313 (對應於證據2 之圓弧面313 ),
且該鎖心的平直面及圓弧面經轉動地可分別抵接於該推片,
該鎖心套筒緣面具有一滑槽321 (對應於證據2 之滑槽324
)及二相對之孔洞322 (對應於證據2 之孔洞325 ),該鎖
心桿25之一端具有一容置部251 (對應於證據2 之容置部
281 ),該容置部可移動地容置於該滑槽及該二孔洞內。故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構件與證據2 之構件可相互
對應,僅在細微處有所不同,且構件間之連結關係大致相同
。
2.經上述之比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證據2 ,細
微差異處在於證據2 之套設件26及探號輪套27係呈二者結合
,系爭專利之輪套24則呈一體狀(如附圖之比較圖1 );另
證據2 之限位部231 係由壓板形成,系爭專利之擋壁係凸設
於面板內側(如附圖之比較圖2 ),惟系爭專利之輪套與數
字輪22、鎖心桿25、彈簧23間之結合關係與證據2 之套設件
及探號輪套與號碼輪22、鎖心桿28、彈簧29間之結合關係並
無不同,且系爭專利之輪套具平面部241 與凸耳242 也等同
於證據2 之探號輪套27具平面部272 與凸耳271 ,系爭專利
之擋壁113 、凸耳242 之結合關係與證據2 之限位部231 、
凸耳271 之結合關係亦無不同。故系爭專利之輪套24相較於
證據2 之套設件26及探號輪套27,僅形狀上係一體成型亦或
分離式之差異;擋壁(113)相較於證據2 限位部231 僅為構
件位置之簡易變化,對於所欲解決技術問題及所達成之功能
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是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證據2 所揭示
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
3.原告訴稱「系爭專利係要防止數字輪遭到任意撥亂而上鎖,
以防無意間不小心因為撥亂數字輪,而導致在使用者不欲變
更號碼之情形下被上鎖;舉發證據2 藉由卡掣件(24)可以達
到防呆效果,目的是要提醒用者在使用完保險箱或櫃體之後
記得要上鎖之功效」
云云;
惟查,舉發證據2 既已揭露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在結構上之特徵、結構間之連結關
係,於機械領域上,相同結構應可預期將產生相同之功能,
舉發證據2 藉由卡掣件(24)固可以達到防呆效果,可提醒使
用者在使用完保險箱或櫃體之後記得要上鎖,此功效或為系
爭專利所無;然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至10頁所載「當使用者
插入正確之鑰匙…當使用者忘卻號碼鎖機構2 之正確號碼時
,亦可使用鑰匙轉動鎖匙鎖機構3 令推片21移位,再經由轉
動數字輪22探知正確號碼」,與證據2 說明書第10頁所載「
當使用者插入正確之鑰匙…鎖舌片34閉鎖」、第12頁所載「
當使用者忘卻號碼鎖機構2 之正確號碼時…再經由轉動號碼
輪22探知號碼」相較,二案所達成之效果均相同;故舉發證
據2 也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在無意間不小
心因為撥亂數字輪,而導致保險箱或櫃體在使用者不欲變更
號碼之情形下被上鎖」之功效,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仍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證
據2 所揭示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
4.被告另稱「系爭專利在號碼鎖的機構上減少了複數個元件,
以較少的元件達成相同的功效,應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顯能輕易完成者。」云云;惟查,舉發證據2 藉由
卡掣件(24)以達到防呆效果,系爭專利雖少了卡掣件(24),
但也不具有防呆之功效,無法稱是省略技術特徵之創作;系
爭專利另以一體成形之輪套24取代舉發證據2 套設件26及探
號輪套27之組合,將擋壁(113)置於面板(11),取代舉發
證據2 之限位部231 ,如是一體成形之技術與構件位置之改
變應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顯能輕易完成,故被
告之主張並非可採。
㈣舉發證據2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6 項不具進步性
:
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係依附於第1 項,附屬技術特
徵為鎖殼還設有一與該面板對應接合的底座12。證據2 揭露
鎖殼1 具有相互彼此對應接合的面板11及底座12(證據2 之
請求項2 ),因證據2 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
性,已如前述,故該請求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依申請前之證據2 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
2.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係依附於第1 項,附屬技術特
徵為其中該推片朝該輪套延伸設有抵靠部212 ,該鎖心桿進
一步套設有另一彈簧26,該彈簧二端分別抵壓於該鎖殼內端
面及該抵靠部。證據2 揭露探號推片朝該壓板延伸設有頂抵
部213 ,該鎖心桿進一步套設有另一彈簧282 ,該彈簧二端
分別抵壓於該鎖殼內端面及該頂抵部(證據2 之請求項3 )
,因證據2 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
述,故該請求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
之證據2 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
3.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係依附於第1 項,附屬技術特
徵為數字輪內環設有凹槽221 ,該等輪套之緣面延伸有相配
合之凸肋2421,以使該等數字輪各樞套於該等輪套外。證據
2 已揭露號碼輪內環設有凹槽221 ,該等套設件緣面延伸有
相配合之凸肋261 ,以使該等號碼輪各樞套於該等套設件外
(證據2 之請求項4 ),因證據2 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該請求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證據2 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
。
4.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係直接依附於第2 項,間接依
附於第1 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底座還凸設有多數個彈性件
121 ,該等彈性件各具有一凸點1211,該凸點抵靠該數字輪
之另一端。證據2 之請求項1 有揭露一彈性件25朝號碼輪延
伸設有數個壓合部251 ,以各抵壓該等號碼輪之另一端;雖
證據2 之彈性件25係容設於卡掣件24後方內側,而系爭專利
彈性件係一體成型,惟兩者具防止數字輪或號碼輪於撥號或
未撥號時有任意轉動之功效,該請求項並未產生不可預期之
功效,因證據2 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 、2 項不具進步性
,已如前述,故該請求項仍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依申請前之證據2 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
5.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係直接依附於第1 項,附屬技
術特徵為扭轉頭上樞設有一把手34,用以轉動。證據2 請求
項1揭 露有一凸出於該鎖殼外之扭轉頭33,該扭轉頭33雖未
見有一把手形狀,
惟於扭轉頭上樞設有把手應為習見之技術
,汎見於一般
旋轉鈕上,因證據2 可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該等變更實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證據2 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
。
㈤舉發證據2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第2~6 項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則舉發證據2 、3 能否輕易組合及其
組合後是否能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第2~6 項不
具進步性,即
無庸再論。
綜上所述,舉發證據2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所有請
求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
從而,被告所為本件「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並
無
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
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
攻擊防禦方法,已與本件判決結
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按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