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12號
原 告 志善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勝忠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吳文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文勝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於95年12月15日以「外轉式馬達之定子結構改良
」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審查後,發給新型第M31337
5 號專利證書。
嗣參加人以
系爭專利有違反
專利法第94條第
1 項第1 款、第4 項及第108 條
準用第26條第3 項之規定,
不符新型專利要件為由,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後,認系爭
專利並無
上開規定情形而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
,經提起
訴願後,遭駁回訴願,參加人
猶未甘服,
乃提起行
政訴訟,經本院前於99年8 月12日以99年度行專訴字第37行
政判決撤銷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其後原告於99年9 月6 日提
送申請專利範圍更
正本,經被告准予更正,重行審查上開舉
發案。經被告審查後,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規定情
形,乃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
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
參酌首開說明,
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
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