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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行專訴字第 11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16號 原   告 陳明澤 訴訟代理人 嚴國杰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安帆士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正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安帆士國際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3年10月22日以「具有活性碳之布層結構及其 製法」申請第000000000 號發明專利,經被告審查後,於96 年5 月7 日發給發明第I282382 號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 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為由,對之提起舉發,經 被告審查後,認系爭專利確有違反上開規定之事由,而於10 0 年6 月20日以(100 )智專三(三)05055 字第10020524 9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 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 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 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首開說明,爰裁定命參加人 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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