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16號
原 告
陳明澤
訴訟代理人 嚴國杰
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安帆士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正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安帆士國際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3年10月22日以「具有活性碳之布層結構及其
製法」申請第000000000 號發明專利,經被告審查後,於96
年5 月7 日發給發明第I282382 號專利。
嗣參加人以
系爭專
利有違
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為由,對之提起舉發,經
被告審查後,認系爭專利確有違反
上開規定之事由,而於10
0 年6 月20日以(100 )智專三(三)05055 字第10020524
99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
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
猶未甘服,遂
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
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首開說明,
爰裁定命參加人
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