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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行專訴字第 2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24號 原   告 兆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豊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郭勝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勝男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7年10月2 日以「包裝機安全防夾裝置」向被 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 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35390 2 號專利證書。參加人郭勝男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 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 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該專利已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於99年12月27日以(99)智專三(三)04064 字第 099209326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 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3 月21 日經訴字第1000609739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 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 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 訟,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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