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24號
原 告 兆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豊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郭勝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勝男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7年10月2 日以「包裝機安全防夾裝置」向被
告
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
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35390
2 號專利證書。
嗣參加人郭勝男以該專利有違
專利法第94條
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
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該專利已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於99年12月27日以(99)智專三(三)04064 字第
0992093267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
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3 月21
日經訴字第10006097390 號
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
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
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
訟,
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