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38號
原告 許瓊方
訴訟代理人 葉建郎
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德利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顏麗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德利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緣德利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8年5 月18日以「開關
」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
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364961 號專利證書(下稱
系爭專利)。
嗣原告以該專利違反
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
經被告審查,以99年9 月1 日(99)智專三(二)04024 字
第0992062558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2 月23日經訴字第
1000609652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
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
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德利威電子股
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
前
開條文之規定,命德利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
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