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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行專訴字第 3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38號 原告 許瓊方 訴訟代理人 葉建郎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德利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顏麗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德利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德利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8年5 月18日以「開關 」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 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364961 號專利證書(下稱 系爭專利)。原告以該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 經被告審查,以99年9 月1 日(99)智專三(二)04024 字 第099206255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2 月23日經訴字第 1000609652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 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德利威電子股 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 開條文之規定,命德利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 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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