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45號
原 告 百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鍾秉儀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張永全
李承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永全、李承駿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緣原告前於民國92年12月23日以「油循環模溫控制結構改良
」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
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47811 號專利證書(下稱
系爭
專利)。
嗣參加人張永全、李承駿以系爭專利違反
專利法第
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
告審查,以99年10月29日(99)智專三(三)05053 字第0992
078415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
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3 月22日經
訴字第1000609766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
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
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
前開條文之規
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