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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行專訴字第 4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45號 原   告 百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鍾秉儀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張永全       李承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永全、李承駿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2年12月23日以「油循環模溫控制結構改良 」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 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47811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 專利)。嗣參加人張永全、李承駿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 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 告審查,以99年10月29日(99)智專三(三)05053 字第0992 07841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 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3 月22日經 訴字第1000609766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 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 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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