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47號
原 告 王圳吉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立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義煌(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立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7年8 月29日以「法式氣嘴閥管及具有
該閥管之法式氣嘴」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
000000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
第M348171 號專利證書。
嗣立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違反
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第4 項及第108 條
準用第26條
第3 、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
告即於98年11月13日提出
系爭專利說明書更
正本。經被告審
查,認
前揭更正本符合誤記事項之訂正,亦未實質擴大或變
更申請專利範圍,應准予更正,
惟更正後之系爭專利仍有違
前揭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
乃於99年11月25日以(99
)智專三(三)04064 字第0992085331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
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
願,經經濟部100 年3 月23日經訴字第10006097770 號決定
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
及
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立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立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
訟之必要,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