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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行專訴字第 4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47號 原   告 王圳吉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立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義煌(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立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7年8 月29日以「法式氣嘴閥管及具有 該閥管之法式氣嘴」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 000000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 第M348171 號專利證書。嗣立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違反 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第4 項及第108 條準用第26條 第3 、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 告即於98年11月13日提出系爭專利說明書更正本。經被告審 查,認前揭更正本符合誤記事項之訂正,亦未實質擴大或變 更申請專利範圍,應准予更正,惟更正後之系爭專利仍有違 前揭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乃於99年11月25日以(99 )智專三(三)04064 字第099208533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 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 願,經經濟部100 年3 月23日經訴字第10006097770 號決定 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 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立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立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 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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