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59號
原 告 冠昱塑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弘殷(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鄭富元
上列
當事人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富元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6年9 月14日以「塑膠容器把手結構改良」向
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
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31497 號專利證書(下稱
系爭專
利)。
嗣鄭富元以系爭專利違反
專利法第108 條
準用第26條
第2 、3 項、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
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99年11月29日(
99)智專三(一)02054 字第09920868230 號專利舉發
審定
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4 月22日經訴字第10006098480 號決
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
訴願決定均
撤銷。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鄭富元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
害,故鄭富元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