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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行專訴字第 5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59號 原   告 冠昱塑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弘殷(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鄭富元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富元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6年9 月14日以「塑膠容器把手結構改良」向 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 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31497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 利)。鄭富元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26條 第2 、3 項、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 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99年11月29日( 99)智專三(一)02054 字第09920868230 號專利舉發審定 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4 月22日經訴字第10006098480 號決 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 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鄭富元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 害,故鄭富元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前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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