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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行專訴字第 6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64號 原   告 台灣奈米科技應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宏毅 訴訟代理人 廖鉦達 專利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久福金屬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蕭文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久福金屬實業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前於89年11月9 日以「高鋼性抗震承載平台之動能吸收 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 ,於94年5 月19日審定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 明第I240783 號專利證書。參加人久福金屬實業有限公司 於95年5 月23日以其有違專利法第21條、第22條第4 項之規 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9年11月29日以(99 )智專三(三)06001 字第099208644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 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 願,經經濟部於100 年5 月2 日以經訴字第10006099010 號 決定「訴願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 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 加本件被告之訴訟,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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