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75號
原 告 泓富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東木
訴訟代理人 張政雄
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生特興業有限公司
2 號3 樓
代 表 人 蔡坤安(董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生特興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8年8 月21日以「強效型防風罩」向
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 號 進行形式審
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73460 號專利證書。
嗣生特興
業有限公司以其有違
專利法第94條第4項 規定,不符新型專
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於99年11月10日以(
99)智專三(三)05018 字第09920812820 號專利舉發
審定
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5月26日經訴字第10006099810號決定
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
及
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生特興業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故生特興業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