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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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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行專訴字第 7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75號 原   告 泓富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東木 訴訟代理人 張政雄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生特興業有限公司             2 號3 樓 代 表 人  蔡坤安(董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生特興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8年8 月21日以「強效型防風罩」向 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 號 進行形式審 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73460 號專利證書。嗣生特興   業有限公司以其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項 規定,不符新型專 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於99年11月10日以( 99)智專三(三)05018 字第09920812820 號專利舉發審定 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5月26日經訴字第10006099810號決定   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  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生特興業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故生特興業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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