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77號
原 告 陳貴安
送達代收人 陳一川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明昕包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明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明昕包裝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明昕包裝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1 月9 日以「提盒」向
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
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56703 號專利證書(下稱
系爭專
利)。
嗣原告於98年5 月22日以系爭專利有違
專利法第94條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及第4 項等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
,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並於100 年4 月19日以(1
00 ) 智專三(一)05026 字第10020315560 號專利舉發
審
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遭
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
,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爰依職權裁定命參加
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羚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