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81號
原 告 日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丁財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
律師
楊祺雄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吳晃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晃彰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吳晃璋前於98年3 月6 日以「過濾機之濾筒結構改良
」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下稱係爭專利),經被告編為第
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於98年5 月21日准予專利後,發
給新型第M360733 號專利證書(專利權
期間:西元2009年7
月11日至西元2019年3 月5 日止)。
嗣原告於98年9 月25日
以
系爭專利違反
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
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復參加人於99年12月3 日提出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更
正本。經原告審查認該更正本與其98年3
月6 日之公告本比較,其刪除原申請專利範圍第1 、2 、4
項,並將原附屬項之第3 項改為獨立項,係屬申請專利範圍
之減縮,且未超出原說明書或圖式所
揭露之範圍,亦無實質
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符合專利法第108 條
準用第64條
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准予更正。案經被告依該更
正本及
兩造當事人所提書證資料審查,以100 年2 月23日(
100)智專三㈢05018 字第1002015423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於
100 年6 月15日以經訴字第10006100390 號決定「訴願駁回
」,原告不服該
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
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吳晃璋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
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