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84號
原 告 大垣陽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崇輔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林釣雄
參 加 人 遠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勝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釣雄、遠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96年6 月11日以「太陽能集熱器之構造改良」向被
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
於96年11月14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25476 號專利證
書、
嗣參加人林釣雄、遠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專利違反
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
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0 年1 月31日(100 )智專三(
三)05051 字第10020090130 號及100 年3 月7 日(100 )
智專三(三)05051 字第1002018502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
「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
,經經濟部以100 年6 月15日經訴字第10006100290 號及
100 年6 月16日經訴字第10006100250 號決定「訴願駁回」
,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
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
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