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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行專訴字第 8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84號 原   告 大垣陽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崇輔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林釣雄 參 加 人 遠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勝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釣雄、遠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96年6 月11日以「太陽能集熱器之構造改良」向被 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 於96年11月14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25476 號專利證 書、嗣參加人林釣雄、遠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專利違反 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 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0 年1 月31日(100 )智專三( 三)05051 字第10020090130 號及100 年3 月7 日(100 ) 智專三(三)05051 字第100201850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 「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經經濟部以100 年6 月15日經訴字第10006100290 號及 100 年6 月16日經訴字第10006100250 號決定「訴願駁回」 ,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 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 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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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