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86號
原 告 全研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毓英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山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明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山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緣原告前於民國96年1 月18日以「四驅動對位對準平台」向
被告申請新型專利,
旋於同年7 月19日提出
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修
正本,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
予專利,並於依法繳納
規費後,發給新型第M319503 號專利
證書(下稱系爭專利)。
嗣山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
騰公司)以系爭專利有違
專利法第108 條
準用第26條第2項
、第3 項及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
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以100 年
6 月16日(99)智專三( 一)05017字第09920952110 號專利舉
發
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6 月16日經訴字第1000610053
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
上開處分
及
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山騰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
損害,故山騰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