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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行專訴字第 9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90號 原   告 六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禾 送達代收人 蘇嘉雯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張耀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耀仁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97年8 月29日以「組合式輪胎氣嘴」向被告申請 新型專利,經被告進行形式審查後,發給新型第M355175 號 專利證書。嗣原告於98年7 月23日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為由,對之提出舉發,經被 告審查後,認為系爭專利並無違反上開規定情形,而為舉發 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 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說明,裁 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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