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90號
原 告 六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禾
送達代收人 蘇嘉雯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張耀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耀仁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97年8 月29日以「組合式輪胎氣嘴」向被告申請
新型專利,經被告進行形式審查後,發給新型第M355175 號
專利證書。
嗣原告於98年7 月23日以該專利有違
專利法第94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為由,對之提出舉發,經被
告審查後,認為
系爭專利並無違反
上開規定情形,而為舉發
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
猶
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
爰依
首揭說明,裁
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