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98號
原 告 中南金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清雄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兼
送達代收人)
林景郁
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陳憲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憲欽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1年4 月9 日以「自行車雙層錘鍛幅條製造方
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
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I220396 號專利證書(下稱
系爭專利
)。
嗣陳憲欽於95年12月12日以系爭專利有違
專利法第22條
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
審查,以97年11月11日(97)智專三㈢05048 字第0972061281
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陳憲欽不服
,訴經經濟部認結合系爭專利說明書
所載之先前技術與關係
人所提舉發引證三(高立圖書有限公司於83年7 月1 日出版
之「機械加工法(上)」一書部分頁影本);結合舉發引證
一(西元2001年12月18日公告之美國第0000000B號專利案)
與引證三;結合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舉發引證
二(91年3 月27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發明專利案)與引證
三;結合引證一、引證二與引證三均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 項不具
進步性,
乃以98年7 月31日經訴字第0980
6116010 號
訴願決定書為「原處分撤銷,由
原處分機關另為
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案經本院
以99年3 月18日98年度行專訴字第107 號行政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並告確定在案。嗣於被告重行審查
期間,原告於99年5
月12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
正本,經被告審查,認
該更正本符合專利法第6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准
予更正並另行公告。又其更正本經被告依專利法第71條第3
項規定函請陳憲欽表示意見,而陳憲欽逾期未表示意見,案
經被告依該更正本審查,核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
4 項之規定,乃於100 年2 月25日以(100 )智專三㈢0504
8 字第100201610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
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
7 月19日經訴字第10006102040 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
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應
撤銷。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陳憲欽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
害,故陳憲欽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