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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行專訴字第 9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98號 原   告 中南金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清雄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林景郁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陳憲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憲欽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1年4 月9 日以「自行車雙層錘鍛幅條製造方 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 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I220396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 )。嗣陳憲欽於95年12月12日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 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 審查,以97年11月11日(97)智專三㈢05048 字第0972061281 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陳憲欽不服 ,訴經經濟部認結合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與關係 人所提舉發引證三(高立圖書有限公司於83年7 月1 日出版 之「機械加工法(上)」一書部分頁影本);結合舉發引證 一(西元2001年12月18日公告之美國第0000000B號專利案) 與引證三;結合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舉發引證 二(91年3 月27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發明專利案)與引證 三;結合引證一、引證二與引證三均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乃以98年7 月31日經訴字第0980 6116010 號訴願決定書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 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案經本院 以99年3 月18日98年度行專訴字第107 號行政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並告確定在案。嗣於被告重行審查期間,原告於99年5 月12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審查,認 該更正本符合專利法第6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准 予更正並另行公告。又其更正本經被告依專利法第71條第3 項規定函請陳憲欽表示意見,而陳憲欽逾期未表示意見,案 經被告依該更正本審查,核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 4 項之規定,乃於100 年2 月25日以(100 )智專三㈢0504 8 字第100201610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 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 7 月19日經訴字第10006102040 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 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應 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陳憲欽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 害,故陳憲欽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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