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99號
原 告 品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茂生
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
律師
莊志強
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康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淑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康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康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8年7 月16日以「用
於發光二極體之夾固器」向被告
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
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68196 號專利證書。
嗣原告以該專
利有違
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
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99年6 月3 日(99)智專三
(二)04060 字第0992038348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舉發
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訴經經濟部認被告就舉發理由
中主張組合
系爭專利說明書所附圖式之圖1 、圖2a及圖2b習
知夾固器之先前技術及證據二(
訴願人於西元2007年出版之
產品型錄
正本)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獨立項
不具
進步性;組合系爭專利說明書所附圖式之圖1 、圖2a及
圖2b習知夾固器之先前技術及證據二、三(97年4 月21日公
告之第00000000號新型專利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2 項及第3 項不具進步性等節有漏未審酌之
違誤,以99
年12月31日經訴字第09906047020 號
訴願決定書將原處分撤
銷,責由被告另為
適法之處分。案經被告重為審查,於100
年4 月20日以(100 )智專三(二)04060 字第1002031979
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經訴願決定
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
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
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