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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行專訴字第 9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99號 原   告 品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茂生 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律師       莊志強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康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淑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康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康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8年7 月16日以「用 於發光二極體之夾固器」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 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68196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該專 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 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99年6 月3 日(99)智專三 (二)04060 字第099203834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 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訴經經濟部認被告就舉發理由 中主張組合系爭專利說明書所附圖式之圖1 、圖2a及圖2b習 知夾固器之先前技術及證據二(訴願人於西元2007年出版之 產品型錄正本)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獨立項 不具進步性;組合系爭專利說明書所附圖式之圖1 、圖2a及 圖2b習知夾固器之先前技術及證據二、三(97年4 月21日公 告之第00000000號新型專利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2 項及第3 項不具進步性等節有漏未審酌之違誤,以99 年12月31日經訴字第09906047020 號訴願決定書將原處分撤 銷,責由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案經被告重為審查,於100 年4 月20日以(100 )智專三(二)04060 字第1002031979 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經訴願決定 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 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 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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