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行商訴字第 1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1號 原   告 五洲生物科技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哲芳(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5年5 月25日以「蕃麥 康康奶」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當時 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9類之獸乳、調味乳、豆奶、米漿、奶 粉、豆花、果凍、紅豆湯、果醬、食品添加用蛋白質粉、食 用油、非活體肉類及其製品、非活體水產及其製品、肉類速 食調理包、高湯、乾製果蔬、脫水果蔬、醬菜、雞精、豆腐 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 0 號商標。嗣原告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 12、13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於100 年6 月28日以中台評字第990226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指 定使用於『獸乳、調味乳、豆奶、米漿、奶粉、豆花、果凍 、紅豆湯、果醬、食品添加用蛋白質粉』商品之註冊應予撤 銷;指定使用於『食用油、非活體肉類及其製品、非活體水 產及其製品、肉類速食調理包、高湯、乾製果蔬、脫水果蔬 、醬菜、雞精、豆腐』商品之註冊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 告對前述有關「申請不成立」之處分部分不服,提起訴願,   ,經經濟部100 年11月16日經訴字第10006105980 號決定駁  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 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   職權命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