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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行商訴字第 11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17號 原   告 展壯園藝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本智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國立臺灣大學 代 表 人 李嗣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國立臺灣大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國立臺灣大學前於民國(下同)96年7 月27日以「台大」商   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  務分類表第31類之「新鮮水果、新鮮蔬菜、活的動物、觀賞 用動物、動物飼料、植物、草本植物、鮮花、種子、花苗、 種苗、動物棲息用品、未加工穀物」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 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原告以 該商標有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之適用,對之申請 評定。經被告審查,於101 年2 月20日以中台評字第990320 號商標評定書為「評定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 願,經經濟部101 年6 月19日經訴字第10106107720 號決定   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  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國立臺灣大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  國立臺灣大學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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