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1年度
行商訴字第117號
原 告 展壯園藝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本智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國立臺灣大學
代 表 人 李
嗣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國立臺灣大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國立臺灣大學前於民國(下同)96年7 月27日以「台大」商
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
務分類表第31類之「新鮮水果、新鮮蔬菜、活的動物、觀賞
用動物、動物飼料、植物、草本植物、鮮花、種子、花苗、
種苗、動物棲息用品、未加工穀物」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
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原告以
該商標有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之
適用,對之申請
評定。經被告審查,於101 年2 月20日以中台評字第990320
號
商標評定書為「評定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
願,經經濟部101 年6 月19日經訴字第10106107720 號決定
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
及
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國立臺灣大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
國立臺灣大學參加本件訴訟,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