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1年度
行商訴字第118號
原 告 安固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澤鈺(董事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銨麗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宥銨(董事)
上列
當事人間因
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銨麗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賴宥銨前於民國97年12月24日以「牛角ANLi銨麗氣密門窗」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
務分類表第6 類之「普通金屬及其未製成器具之半製品、氣
密門、氣密窗、門窗用金屬附件、保險箱、普通金屬製美術
品、非電氣式金屬製鎖具、金屬管、金屬製管接頭」商品,
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
下稱
系爭商標)。
嗣原告於99年8 月20日以系爭商標之註冊
有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之
適用,
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以同年12月30日中台評字第H0
0000000 號
商標評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
起
訴願,經經濟部依訴願法第28條第2 項規定,通知賴宥銨
參加訴願程序,嗣銨麗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銨麗公司)提出
訴願參加意見書,並敘明賴宥銨業將系爭商標權移轉予銨麗
公司,並經被告於100 年3 月21日核准移轉登記,經濟部遂
以同年7 月29日經訴字第10006102510 號
訴願決定書為「原
處分撤銷,由
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銨麗公
司不服
前開訴願決定,提起上訴,經智慧財產法院101 年2
月16日100 年度行商訴字第136 號行政判決,撤銷
前揭訴願
決定確定在案。經濟部
爰依前揭判決意旨重為審議,以同年
7 月20日經訴字第10106109370 號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
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銨麗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
損害,故銨麗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