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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行商訴字第 11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18號 原   告 安固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澤鈺(董事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銨麗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宥銨(董事)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銨麗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賴宥銨前於民國97年12月24日以「牛角ANLi銨麗氣密門窗」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 務分類表第6 類之「普通金屬及其未製成器具之半製品、氣 密門、氣密窗、門窗用金屬附件、保險箱、普通金屬製美術 品、非電氣式金屬製鎖具、金屬管、金屬製管接頭」商品, 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 下稱系爭商標)。原告於99年8 月20日以系爭商標之註冊 有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之用, 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以同年12月30日中台評字第H0 0000000 號商標評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 起訴願,經經濟部依訴願法第28條第2 項規定,通知賴宥銨 參加訴願程序,嗣銨麗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銨麗公司)提出 訴願參加意見書,並敘明賴宥銨業將系爭商標權移轉予銨麗 公司,並經被告於100 年3 月21日核准移轉登記,經濟部遂 以同年7 月29日經訴字第10006102510 號訴願決定書為「原 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銨麗公 司不服前開訴願決定,提起上訴,經智慧財產法院101 年2 月16日100 年度行商訴字第136 號行政判決,撤銷前揭訴願 決定確定在案。經濟部依前揭判決意旨重為審議,以同年 7 月20日經訴字第10106109370 號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 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銨麗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 損害,故銨麗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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