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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行商訴字第 13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31號 原   告 愛力根公司(ALLERGAN, INC.) 代 表 人 黛伯拉.康狄諾(Debra D. Condino)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 律師       郭建中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林雅淳       王德博 參 加 人 明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永興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中華民國102 年1 月31日本院101 年度行商訴字第131號判決正本與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與原本事實及理由欄第14頁所載「BOTULISM YOXIN TYPE A」,應更正為「BOTULISM TOXIN TYPE A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 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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