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1年度
行商訴字第131號
原 告 愛力根公司(ALLERGAN, INC.)
代 表 人 黛伯拉.康狄諾(Debra D. Condino)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
律師
郭建中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林雅淳
王德博
參 加 人 明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永興
上列
當事人間
商標異議事件,中華民國102 年1 月31日本院101
年度行商訴字第131號判決
正本與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
上開判決正本與原本事實及理由欄第14頁
所載「
BOTULISM
YOXIN TYPE A」,應更正為「BOTULISM TOXIN TYPE A 」。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
行政訴訟
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
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
前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羚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