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1年度
行商訴字第153號
原 告 明德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炳榮(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
劉法正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施顏祥(部長)
參 加 人 嘉利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志聰(董事長)
上列
當事人間因
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嘉利食品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0年7 月18日以「德記及圖」商標,指定使用
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0類
之「醬油、芝麻醬、辣椒醬、豆瓣醬、甜麵醬、調味醬、豆
鼓醬、甜辣醬、辣豆瓣醬、蒜蓉辣椒醬、味精、辣椒粉、辣
椒油、蜂蜜、米果、餅乾、穀製點心片、甜酒釀、紅糟、酒
糟」商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申請註
冊,經智慧局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
系爭商
標)。
嗣嘉利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嘉利公司)以系爭商標之
註冊有當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及第13款規定之
適用
,申請評定。案經智慧財產局審查,以101 年2 月24日中台
評字第H00000000 號
商標評定書為「評定不成立」之處分。
嘉利公司不服,提起
訴願,經被告同年8 月1 日經訴字第10
106106810 號
訴願決定書為「原處分撤銷,由
原處分機關另
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聲明訴願決定撤銷。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嘉利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
損害,故嘉利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