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1年度
行商訴字第16號
原 告 美商英特爾公司(Intel Corporation)
代 表 人 齊露比 (Ruby Zefo)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
律師
郭建中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哲盟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馬麗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哲盟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83年6 月24日以「InteLink及圖」商標,指定
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5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
11類之電腦軟體系統之規劃、設計諮詢顧問業務之服務,向
前中央標準局(88年1 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
,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73971 號商標(下稱
系爭商
標),權利
期間自84年1 月1 日起至93年12月31日止;復申
准延展註冊,仍指定使用於
前揭服務,權利期限至103 年12
月31日止。
嗣原告於96年7 月24日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
5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被告
審查,以97年4 月11日中臺廢字第L00000000 號商標廢止處
分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訴經經濟部以97
年8 月21日經訴字第9706111880號
訴願決定書駁回訴願,並
經本院以97年度行商訴字第88號行政判決駁回確定在案。其
後,原告再於99年5 月31日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57條第
1 項第2 款規定,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被告再為審
查,以99年7 月23日中臺廢字第L00000000 號商標廢止處分
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復經被告以99年
8 月5 日(99)智商800 字第9980372000號函撤銷前揭處分
,並於重行審查後,另以100 年7 月7 日中臺廢字第L00000
000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
原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12月8 日經訴字第1000
6106610 號
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
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
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羚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