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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行商訴字第 16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商標廢止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62號 原   告 加拿大商艾斯金公司(ISKIN INC.) 代 表 人 李奇 沛紹德(Rishi Persaud) 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律師       趙國璇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優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辛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優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優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4年6 月9 日以「 iskin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 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 類之「掌上型遊戲機光學保護膜、筆 記型電腦機體光學保護膜、桌上型電腦機體光學保護膜、手 機機體光學保護膜、個人數位音樂播放器光學保護膜、個人 數位音樂播放器集音盒、個人數位音樂播放器、個人數位助 理器線控、個人數位助理器防塵鍵盤墊、個人數位助理器記 憶卡、個人數位助理器專用袋、個人數位助理器專用皮套、 個人數位助理器專用筆、個人數位音樂播放器線控」商品, 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 商標。嗣原告於98年8 月20日以該註冊商標有違處分時商標   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經被  告審查,於101 年4 月20日以中台廢字第980196號商標廢止 處分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   經濟部101 年8 月22日經訴字第10106110650 號決定駁回,  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   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優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  依職權命優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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