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1年度
行商訴字第162號
原 告 加拿大商艾斯金公司(ISKIN INC.)
代 表 人 李奇 沛紹德(Rishi Persaud)
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
律師
趙國璇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優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辛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優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優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4年6 月9 日以「
iskin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
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 類之「掌上型遊戲機光學保護膜、筆
記型電腦機體光學保護膜、桌上型電腦機體光學保護膜、手
機機體光學保護膜、個人數位音樂播放器光學保護膜、個人
數位音樂播放器集音盒、個人數位音樂播放器、個人數位助
理器線控、個人數位助理器防塵鍵盤墊、個人數位助理器記
憶卡、個人數位助理器專用袋、個人數位助理器專用皮套、
個人數位助理器專用筆、個人數位音樂播放器線控」商品,
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
商標。
嗣原告於98年8 月20日以該註冊商標有違處分時商標
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經被
告審查,於101 年4 月20日以中台廢字第980196號商標廢止
處分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
經濟部101 年8 月22日經訴字第10106110650 號決定駁回,
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
訴願
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優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
依職權命優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
爰依
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