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1年度
行商訴字第17號
原 告 日商.全國農業協同組合連合會
代 表 人 成清一臣
訴訟代理人 周慧芳
律師
蕭
乃元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台灣全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高銘(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全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台灣全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前手福壽貿易有限公司前於民
國(下同)75年5 月13日以「全農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
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7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2類之
「飼料」商品,向被告(88年1 月26日改制前為中央標準局
)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347521號商標,復經被
告核准
系爭商標自77年6 月14日起移轉註冊予台灣全農興業
股份有限公司。
嗣原告於99年6 月11日以該註冊商標有商標
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
適用,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
。經被告審查,於100 年6 月30日以中台廢字第990256號商
標廢止處分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
願,經經濟部100 年12月12日經訴字第10006106620 號決定
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
訴願決
定及原處分均撤銷。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
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等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
害,乃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參加
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台灣全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
故應依職權命台灣全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
爰
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