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1年度
行商訴字第25號
原 告 楊偉碩(三美行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鴻詒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譽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鴻詒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緣原告前於98年4 月24日以「三美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當時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6類之
「橡膠圈,即橡皮筋、橡皮圈」商品,向被告機關智慧財產
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
(權利
期間自98年11月16日起至108 年11月15日止)。
嗣參
加人鴻詒企業有限公司以該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
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
告機關審查,核認該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
13 款 規定,於100 年10月18日以中台評字第1000009 號
商
標評定書為其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
經經濟部於101 年1 月4 日以經訴字第10106100100 號
訴願
決定書駁回其訴願。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
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