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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行商訴字第 2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25號 原   告 楊偉碩(三美行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鴻詒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譽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鴻詒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98年4 月24日以「三美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當時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6類之 「橡膠圈,即橡皮筋、橡皮圈」商品,向被告機關智慧財產 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 (權利期間自98年11月16日起至108 年11月15日止)。嗣參 加人鴻詒企業有限公司以該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 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 告機關審查,核認該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 13 款 規定,於100 年10月18日以中台評字第1000009 號商 標評定書為其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經經濟部於101 年1 月4 日以經訴字第10106100100 號訴願 決定書駁回其訴願。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 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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