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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行商訴字第 2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27號 原   告 惠光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榮東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複代理人  江郁仁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雅淳 參 加 人 雋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傅文重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楊祺雄律師 複代理人  余惠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雋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98年12月31日以「惠光 大貫」商標,指定使用於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5 類 之「農業用藥劑、農藥、農業用殺蟲劑、滅蟲用製劑、誘蟲 劑、蒼蠅幼蟲除劑、木材殺蟲劑、農業用化學殺蟲劑」等商 品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00 號商標,嗣 參加人以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 規定為由,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確有上 開規定之適用,而為異議成立,撤銷系爭商標註冊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 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 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命參加人參加 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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