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1年度
行商訴字第27號
原 告 惠光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榮東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
複代理人 江郁仁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雅淳
參 加 人 雋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傅文重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楊祺雄律師
複代理人 余惠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雋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98年12月31日以「惠光 大貫」商標,指定使用於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5 類
之「農業用藥劑、農藥、農業用殺蟲劑、滅蟲用製劑、誘蟲
劑、蒼蠅幼蟲除劑、木材殺蟲劑、農業用化學殺蟲劑」等商
品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00 號商標,
嗣
參加人以
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
規定為由,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確有
上
開規定之
適用,而為異議成立,撤銷系爭商標註冊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
猶未甘服,遂提起
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
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命參加人參加
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