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行商訴字第 3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36號 原   告 旺鑫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方姿尹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楊祺雄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義大利商.哈蒙布蘭公司 代 表 人 多明尼克曼尼提(Domenico Menniti)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義大利商.哈蒙布蘭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4年11月25日以「DACHSHUND 及圖SPORTS」商 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 務分類表第25類之「衣服、靴鞋、圍巾、頭巾、領帶、領結 、尿布、圍兜、冠帽、禦寒用耳罩、襪子、服飾用禦寒用手 套、腰帶、圍裙、休閒服、夾克、女裝、男裝、童裝、襯衫 」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 0000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義大利商‧哈蒙布蘭公 司以該註冊商標有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及14款規定 之適用,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與據 以異議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非屬構成近似之商標,無商標 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14款規定之適用,於98年8 月11 日以中台異字第970744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 之處分。義大利商‧哈蒙布蘭公司不服,提起訴願。案經經 濟部審議,並函請原告參加訴願後,核認二造商標應屬構成 近似之商標,被告遽認系爭商標之註冊,無前揭各條款規定 之適用,應有未洽,於99年3 月18日以經訴字第0990605318 0 號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命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 服,遞經本院99年行商訴第98號判決,以及最高行政法100 年度判字第806 號判決原告(即訴願人)之訴駁回確定在案 。被告乃依經濟部訴願決定意旨重為處分,認系爭商標之註 冊有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之適用,而為系爭「第 0000000 號『DACHSHUND 及圖SPORTS』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 」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2 月14日 經訴字第1010610110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 義大利商‧哈蒙布蘭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 院因認義大利商‧哈蒙布蘭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 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