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1年度
行商訴字第36號
原 告 旺鑫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方姿尹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
律師
楊祺雄律師(兼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義大利商.哈蒙布蘭公司
代 表 人 多明尼克曼尼提(Domenico Menniti)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義大利商.哈蒙布蘭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4年11月25日以「DACHSHUND 及圖SPORTS」商
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
務分類表第25類之「衣服、靴鞋、圍巾、頭巾、領帶、領結
、尿布、圍兜、冠帽、禦寒用耳罩、襪子、服飾用禦寒用手
套、腰帶、圍裙、休閒服、夾克、女裝、男裝、童裝、襯衫
」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
00000 號商標(下稱
系爭商標)。
嗣義大利商‧哈蒙布蘭公
司以該註冊商標有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及14款規定
之
適用,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與據
以異議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非屬構成近似之商標,無商標
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14款規定之適用,於98年8 月11
日以中台異字第970744號商標異議
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
之處分。義大利商‧哈蒙布蘭公司不服,提起
訴願。案經經
濟部審議,並函請原告參加訴願後,核認二造商標應屬構成
近似之商標,被告遽認系爭商標之註冊,無
前揭各條款規定
之適用,應有未洽,於99年3 月18日以經訴字第0990605318
0 號
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命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
服,遞經本院99年行商訴第98號判決,以及最高行政法100
年度判字第806 號判決原告(即訴願人)之訴駁回確定在案
。被告
乃依經濟部訴願決定意旨重為處分,認系爭商標之註
冊有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之適用,而為系爭「第
0000000 號『DACHSHUND 及圖SPORTS』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
」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2 月14日
經訴字第1010610110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聲明被告
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
義大利商‧哈蒙布蘭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
院因認義大利商‧哈蒙布蘭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爰
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