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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行商訴字第 3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38號 原   告 董水金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耐爾吉斯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小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等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耐爾吉斯國際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5年4 月3 日以「HANG YOUNG及圖」商標,指 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 表第25類之襪子、褲襪、毛襪、棉襪、運動襪、絲襪、嬰兒 襪、襪套、內衣褲、鞋子、圍巾、頭巾、領帶、領結、冠帽 、服飾用手套、禦寒用手套、服飾用皮帶、圍裙、圍兜等商 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 標(下稱系爭商標),商標權期間自96年1 月1 日起至10 5 年12月31日止。參加人於99年5 月5 日以系爭商標之註冊 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 評定。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 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以100 年10月18日中臺評字第H99012 2 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 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1 年2 月23日經訴字第10 106101600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 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 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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