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1年度
行商訴字第38號
原 告 董水金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耐爾吉斯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小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異議等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耐爾吉斯國際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5年4 月3 日以「HANG YOUNG及圖」商標,指
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
表第25類之襪子、褲襪、毛襪、棉襪、運動襪、絲襪、嬰兒
襪、襪套、內衣褲、鞋子、圍巾、頭巾、領帶、領結、冠帽
、服飾用手套、禦寒用手套、服飾用皮帶、圍裙、圍兜等商
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
標(下稱
系爭商標),商標權
期間自96年1 月1 日起至10 5
年12月31日止。參加人
嗣於99年5 月5 日以系爭商標之註冊
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
評定。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
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以100 年10月18日中臺評字第H99012
2 號
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
服原處分,提起
訴願,經濟部以101 年2 月23日經訴字第10
106101600 號
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
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
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羚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