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1年度
行商訴字第48號
原 告 卡通屋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珍衛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千田昌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
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
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原告於民國96年9 月20日以「三色甜心熊及圖」商標,指定
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當時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
28類之毛絨玩具、布偶、玩偶、玩具熊、音樂玩具、音樂盒
玩具、洋娃娃、填充玩具、玩具商品,向
原處分機關智慧財
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
(下稱
系爭商標)。
嗣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
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
評定。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
13款之規定,以100 年11月14日中台評字第990263號
商標評
定書為第0000000 號「三色甜心熊及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
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3 月7 日
經訴字第1010610185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聲明被告
上開處分及
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
院因認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爰
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月伶